深圳板柱1979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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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港资上市公司,处理市值5%以内的资产,由董事会决策可以不详细披露;处理5-20%的市值的资产,董事会决策并详细披露交易过程;超过20%的市值,才是股东大会决策。现在与辉同行的处理不及5%的市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策,授予董事会决策即可,简单披露,合规性没问题,只是不合情理,小股东们利益受损而已。$东方甄选(01797)$ $新东方(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