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00:56
正解,不存在被課2次企業所得稅的可能
早年在投行待的時候,做過一起VIE架構的併購,當時某行業的牌照異常值錢,一個還沒賺錢的公司賣了7億美金
盡職調查會議上律師說了什麼也沒聽懂,只懂了結論,利潤安排沒有一個固定形式,WFOE和VIE之間的營收和費用認列也沒有固定比例,在符合部分原則下,終究能把絕大部分利潤移轉到WFOE
但匯到香港這段躲不掉,所以一些公司安排高管董事在香港待著,可以10%降到5%
跟透過控股架構的差異並不大
但借款形式完全免稅這事估計不是每家公司適用,很多公司上市募資根本沒把錢打回境內,也就沒辦法安排借款給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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