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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李慕白: 对的//@李慕白:回复@仓又加错-刘成岗:这个罪很容易被设计成一个只要涉及财务的口袋罪,除了郭利案外,知名的251天事件也是用的这个名目。这个法律条文很有问题。
引用:
2021-09-24 18:02
仙人跳自古有之,只是称谓不同。比如,宋朝时仙人跳叫“美人局”,而到了明朝叫“扎火扑”。明代的凌濛初在《二刻拍案惊奇》里写到:“做自己妻子不着,装成圈套,引良家子弟,一等成就,就率领光棍打将入坑,骗他一个小富贵”。而这个”小富贵“,特别形象,特别传神。
仙人跳本跳,这个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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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后窗外的阳光2021-09-26 10:32

在司法的谦抑性原则里,刑法本身就是很特殊的,应该会考量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弱,如果类似于一个仙人跳团伙,多次多受害人,则社会危害性就较大,发现线索就可以跟进,如果仅是特殊关系人的侵财案件,而且主观恶性不像是人身伤害,杀人等等恶性强烈,且被侵财方未主张,则不理也正常。

陈达美股投资2021-09-26 10:16

司法谦抑是大体没错的,只可惜敲诈勒索不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不过,我同意将其列为自诉案件。其实现实里,如果你敲诈勒索的受害人不去报案,绝大多数时候公安也不会来理。

午后窗外的阳光2021-09-26 10:09

关键不是合法利益,而是非法利益认定。法律永远也不会同时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之间是两个不同的子集,分手费这种肯定不是法律列举保护的合法利益,但索要该利益不非法,算民俗里的有因利益。而敲诈勒索罪在有因范畴里,如果确定是非法利益,则定罪就容易多了。
这种感情纠纷掺和经济利益,罪与非罪之间是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如果再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执法者不去处理也可以解释。

午后窗外的阳光2021-09-26 10:00

按根本大法规定的,权利好像有。但义务真没有,瞎扯淡这事,那里来的义务呢?

午后窗外的阳光2021-09-26 09:57

关于有因索要构成敲诈勒索要件里,索要性质要为非法利益,好像高法有个解释,类似于感情补偿这种的,法律上没有定性为非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按这解释的法理,再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陈索要的利益,恐怕不适宜定性为非法。
关于有因无因,举个例子,比如我以掌握达美老师操纵市场证据为要挟,找达美要一百万,否则就到证监会举报,鉴于我和达美素无交往,我这种索要就是无因,我这种行为就基本算敲诈勒索,尽管我举报这事合法合理,也不改敲诈性质,但如果达美欠我100块,我以举报达美为要挟,要我的债权及利息,这就算有因,而且索要的算合法权益,则按高法解释,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rerbnic2021-09-26 09:51

午哥,坚决反对你的观点。
但是坚定支持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和义务!

陈达美股投资2021-09-26 09:43

与吴秀波案类似。

1. 分手费很难算做“合法”利益,第一,分身费有合法性来源吗?——真心相爱的两个人,谁的青春不是青春?都值钱;第二,即使经济补偿不过分,那10、20万可以吗?女方索要的分手费过于高昂,在陈露这里是900万,吴秀波案女方索要3700万,这是“合法利益”?太牵强了。我认为“非法”可以得到确认。

2. 就因为是公众人物,所以才以公开其不良私生活为要挟,是为威胁。这里我认为“把柄”确认。数额巨大就不别说了,这是数额特别巨大 X 10倍。

3. 一边有文字证据、视频证据证明女方索要非法财物,且以不给财务则曝光私生活、断你星途,立案调查的理由还不够充分吗?立案不是判刑,立案不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有一定的事实就可立案。

我觉得这波陈露想躲过官司,只能希望霍尊向公安标明,给分手费的想法,是出自霍尊之口,而非陈露相逼。

午后窗外的阳光2021-09-26 09:19

试着从法理的角度浅薄地辩护一下。
首先,陈露索要钱物属于对特定对象的有因索要。
法理即人情,其索要理由也属于一般的人情事故,不宜判定为非法利益。对象也特殊,不具有普遍性,社会危害性存疑。按刑法的谦抑性来说,主动介入民俗道德领域不合适。
其次,鉴于被索要方为公众人物,陈露网上发声的行为,可以辩解为借助舆论寻求社会支持,其表达的是双方交往情况,和对方的人格评判及依据,没证据表明其发言有主观捏造事实的地方。公开发表言论表达其索要诉求,这种声索公开化的行为和胁迫之间的定性,存在模糊地段,胁迫的证据未必充足,如果刑法干预,和上位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保障相冲突。
总之,如果不再有更多的证据爆出来补充威胁要挟的主观恶意,侦查检查机关介入的理由恐怕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