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律师李江:康美药业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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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专稿】 记者 赵静 12月15日《证券市场周刊》刊发封面文章《康美谎言》之后,12月17日,康美药业(600518.SH)发布澄清公告,但未对2008年发行可转债期间公布的债券说明书中普府国用(2008)第特00098号土地使用证进行说明。广东省普宁市国土局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存在。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律师认为,康美药业可能触及刑事犯罪。  具体就康美药业涉及的法律问题,《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的李江律师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曾经代理过多起证券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包括凯利状告证监会、东方电子造假案、银广厦造假案、顾雏军科龙电器案以及通海高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等。

  李江律师称,康美药业在其公告的《说明书》中声明的这两宗土地,至少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康美药业是否真正拥有这两块土地;二是如果有,那么这两块土地作为国有出让土地,康美药业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从现在已有的资料来看,如果广东省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查证结果是准确的,那么康美药业的披露就存在法律问题了。因为在康美药业发布配股说明书的这个时点上,康美药业是不拥有这两块土地的。也就是说,康美药业既不是这两宗土地的土地权利人,也不是其所公示的资产拥有人。企业如果以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自己的资产,来进行招募或者配股、发债等等活动,就可能涉及虚假披露或者造假了。

  李江律师还称,就性质而言,这种虚假披露不仅仅涉及违法问题,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触及刑事责任。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根据《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证监会将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一些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向公司追偿因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而遭受的损失。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江涛   @卢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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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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