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思考

发布于: 修改于:Android转发:0回复:0喜欢:0

中美证券法对证券本身的定义存在区别。美国的证券法里对证券的定义是概念性的,大概可以理解为直接融资行为都受证券法管理。而我国的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是列举式的,仅仅列举了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券等,即未被列举出的融资行为是不受其约束的。以至于证券法域外的直接融资形式百家争鸣,群雄逐鹿。而官方对这的解释仅仅为“如果扩大证券范围,如将集合性投资计划份额等纳入,设计这类金融产品性质的认定,也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本着稳妥处理,循序渐进的原则”。如果换做更为通俗的理解方式,不妨可以说“对证券定义的严防死守,就是对主权部门的正当防卫”。#证券# #证券法# $东方财富(SZ300059)$ $中信证券(SH6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