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某地方国资委下的众多企业,实质上的控制人是相同,但在法律上不是关联企业,应付这种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周旋的空间就很大。只要三方黙认或“共赢”,搞个五年、八年、甚至十年,也不是很难。
只要不牵扯许老板们,都是好行。
早就在执行这个标准了,你现在才睡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