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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水泥(中国)(00743)$ 要约生效的前提:

该建议及该计划将在下述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会生效并且对 本公司及全体计划股东具有约束力:

(a) 该计划于法院会议上获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并于会上 投 票 之 计 划 股 东(其 有 权 于 法 院 会 议 上 投 票)所 持 计 划 股 份 价 值 不 少 于75% 之计划股东批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前提是:

(i) 该 计 划 于 法 院 会 议 上 获 亲 身 或 透 过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法 院 会 议 并 于 会上投票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投不少于无利害关系股份所附票 数75% 的批准(以投票方式表决);及

(ii) 亲 身 或 透 过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法 院 会 议 并 于 会 上 投 票 的 无 利 害 关 系 股东于法院会议上就批准该计划的决议案投反对票(以投票方式 表决)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所附投票权的 10% ;

(b) 亲身或透过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以不少 于四分之三之大多数票通过特别决议案,以(i) 批准并落实透过注销该 计 划 股 份 而 于 生 效 日 期 削 减 本 公 司 的 已 发 行 股 本;及(ii) 同 时 向 要 约 人 发 行 相 等 于 被 注 销 计 划 股 份 数 目 的 新 股 份 数 目,以 及 将 因 上 述 计 划股份的注销而创设的储备用于按面值缴足上述新的股份;

(c) 大 法 院 认 许 该 计 划(不 论 有 否 修 订)及 将 大 法 院 命 令 副 本 交 付 至 开 曼 群岛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

(d) 经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司核准要约人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 系条例》(经不时修订)第35 条规定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在中国追加投 资;

(e) 在 必 要 的 情 况 下,就 因 计 划 股 份 的 注 销 而 削 减 本 公 司 的 已 发 行 股 本 以及就该计划遵守公司法项下的适用程序规定及条件(如 有);

(f) 所 有 批 准 均 已 取 得、完 成 及╱或 作 出,并 维 持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且 并 无作出任何变更或更改;

(g)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已 获 遵 守,且 任 何 司 法 管 辖 区 内 的 任 何 机 构 概 无 施 加 任 何 并 未 就 建 议 或 计 划 而 于 适 用 法 律 中 作 明 确 规 定 的,或 作 为 已 经 就 该 建 议 或 该 计 划 而 于 适 用 法 律 中 作 明 确 规 定 的 法 律、监 管 及 行 政 规定之补充的,法 律、监管或行政规定;

(h) 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机构概无采取或提起任何行动、法律程序、 诉讼、调查或查询(或制订、作出或建议任何法规、规 例、要求或命令, 且并无任何尚待落实的法规、规 例、要求或命令),而在各情况下致使 该 建 议 或 该 计 划 无 效、不 可 强 制 执 行、非 法 或 不 可 行(或 会 就 该 建 议 或该计划施加任何重大及不利条件或责任);及

(i) 除 与 实 施 该 建 议 有 关 者 外,股 份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的 上 市 地 位 并 未 被 撤 销,亦并未接获执行人员及╱或香港联交所的指示,表明股份于香港 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已经或可能被撤销。

第(a) 至(e) 段(包括首尾两段)中的条件不能获豁免。要约人保留权利以全部 或部分豁免上述第(f) 至(i) 段(包括首尾两段)中的全部或任何条件。根据收 购 守 则 规 则30.1 注 释2 ,要 约 人 仅 可 在 产 生 援 引 有 关 条 件 的 权 利 所 涉 情 况 就 该 建 议 而 言 对 要 约 人 极 为 重 要 的 情 况 下,援 引 任 何 或 所 有 条 件 作 为 不 继续进行该计划的基础。本公司无权豁免任何条件。

所有条件必须于最后截止日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倘该等条件未 能达成或获豁免,该建议及该计划将告失效。于本公告日期,所有条件均 已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于本公告日期及根据要约人及本公司可得的资料(惟具体载列为上述条件 的(包括第(d) 段下的条件),及于该计划生效后申请撤销股份于香港联交所 上市地位的资料除外),要约人及本公司各自并不知悉上述第(f) 段条件所 述 须 取 得 的 任 何 批 准,而 且 要 约 人 及 本 公 司 各 自 亦 并 不 知 悉 可 能 导 致 上 述第(g) 至(i) 段(包括首尾两段)的任何条件未能达成的任何其他情况。特 别 是,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司法管辖区内任何机构已采取或 提起第(h) 段条件中载列的任何行动、法律程序、诉 讼、调查或查询。

倘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豁免,该计划将对全体计划股东具有约束力,而 不论其是否出席法院会议或股东特别大会或者于会上投票。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条件达成或(如适用)获 后,方 实。因 此,该 施,而 效。股 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 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股东。

有没有大佬用人话翻译一下。

全部讨论

06-08 21:53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协议安排方式进行的私有化需在特别股东会议中达到如下投票条件(“75/10条件”):
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且
投票反对有关决议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的10%。
由于较多注册于开曼群岛,因此除上述75/10条件外,曾经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上市公司还需满足股东人数测试(即参会股东不以股份表决权计算,而是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协议安排方案)的条件。
2021年开曼议会发布公司法修正法案取消该规则,修订后的法案新生效于2022年8月31日。“数人头”规则的废除将有利于红筹上市公司的私有化安排。
其他私有化退市的股票里抄来的,应该是一样的,已经取消了人头数了,按股权数。

06-09 17:01

可以簡單地概括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