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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组建一支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和GP不是同一方。

GP是由4方组成的合资GP,也是个有限合伙企业。GP中的GP为“基金管理人”,其他3个LP中2个为公司,1个为自然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

请问设立基金时,是否需要对跟投的GP进行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问题,也就是说GP中的4方是否需要各自认缴100万?

还有,GP中那个由自然人组成的LP,其中部分自然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其他人不是。是否也需要穿透到个人,核查是否每个人都为合格投资者呢?

求大神答复[拜托]

#私募基金# #中基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