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类债券投资者准入门槛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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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合格投资者制度常以资产规模、收入情况、专业能力、交易经验中的一种或多种来作为衡量标准,是投资者参与某一特定市场的准入要求。合格投资者概念和适当性制度有所区别,后者通常简单理解为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即要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尽管二者概念不同,但同属经营机构的行为规范,因此关于债市投资者的准入要求,法规层面主要来自于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从下图上交所债券投资者结构来看,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资管专户、银行理财/自营、一般法人、公募基金、保险、券商自营、信托、QFII、社保年金等等。下文从不同债券类型、投资者类型,详细梳理各类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和比例约束。

(资料来源:上交所第二十四期公司债业务培训)

本文纲要

1、公开发行公司债

2、私募公司债

3、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4、债券质押式回购

5、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6、银行业金融机构

7、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

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9、境外机构

10、证券公司

11、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12、基金管理公司

13、私募投资基金

14、信托公司

15、财务公司

16、保险公司

17、年金基金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以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标准主要有四点,无违约、近3年平均利润覆盖债券利息的1.5倍、净资产250亿、36月内累计公开发行≥3期且≥100亿。满足上述要求的一般被称为“大公募公司债”。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主要满足两点,无违约、近3年平均利润覆盖债券利息的1倍。满足上述要求的一般被称为“小公募公司债”。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投资者约束:普通投资者(大公募)和专业投资者(大公募、小公募)。

大公募投资者范围不限,发行条件较为严格,尽管和小公募一样都是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但小公募发行更加简易,因此发行量在15年公司债发行管理办法之后猛增。交易所公司债以小公募和私募为主,根据Wind数据,2021年全年,公司债发行额约3.45万亿,其中私募债1.81万亿,公募债的发行对象绝大多数为专业投资者,面向普通投资者发行的公司债非常少。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

(四)净资产≥2000万元,金融资产≥1000万元,2年以上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金融资产≥500万元或近3年年均收入≥50万元、2年以上投资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净资产≥1000万元,金融资产≥500万元,1年以上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300万元或近3年年均收入≥30万元、1年以上投资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二、私募公司债

私募公司债:仅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法规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约束:

一般情况下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200人。

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的债券的认购及交易,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证券公司次级债

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

限于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此外,证券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投资其证券公司母公司发行的次级债。

法规依据: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28号)

三、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投资者约束:一般可转债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定向可转债转让,由专业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本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转让的,不受投资者适当性的限制。

可交换债可以分为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对应的投资者要求详见上文详细分类。

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法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54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13号

私募可转债

法规依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深证上〔2019〕524号

除了满足私募债投资者限制之外,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可转换债券发行前以及转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四、债券质押式回购

法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约束: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和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可作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沪深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比如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募一般债及专项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可交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ETF。

五、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法规依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投资者约束:沪深交易所: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持有限制: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单只证券投资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面向合格投资者私募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合格投资者者是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此外,还包括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慈善基金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

(1)投资比例限制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年4号)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2)交易对手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投资人资本计提

银行投资信用类的债券要计提风险资本占用。由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比较复杂,操作风险使用了另外的计量方法,这里主要讨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根据巴塞尔协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以按照权重法也可以按照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

在权重法下,企业类信用债所有期限,信用风险权重都按100%;主权类信用类债券风险权重为0;地方政府债、铁道债20%;商业银行债(包括同业存单)20%或25%。

七、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

长期以来,债券市场都是被割裂的两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这种割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不同、投资人群体不同、登记托管系统不同、评级机构资格认定不同、交易场所差异。允许更多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场参与债券投资,有利于打通两个市场资金端和资产端,毕竟有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疏通整个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债券市场最早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的央行仍然兼具银行监管的职能,鉴于当时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诸多乱象,央行发布《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省、市、区证券交易中心)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但是2009年开始证监会也希望打造自己的债券固收平台,希望商业银行能够重返交易所市场,最终证监会和央行妥协之下,允许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但仅局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债券品种现券交易,不能参与回购。由此,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同债券得以实现跨市场交易。

从2018年开始,银行间和交易所在统一评级机构准入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互认,在债券执法方面也开始联合。但是,两边的投资者群体仍然有较大的差异,其中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直梦寐以求的就是全面放开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开户直接投资债券。

2019年8月《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以及2020年1月《关于银行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号的下发,扩大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带来了这些变化:

1. 参与投资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农商行除外),不局限于上市商业银行。

2. 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债、可交债)等

3. 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

4. 近1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债券交易较为活跃,且符合相关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5. 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相关风险评价、经验技术要求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交易所彻底放开了交易所两个最重大的资格准入,一个是结算参与人资格,一个是债券交易席位。这两项资格已经很久没有向金融机构放开。符合条件的银行向交易所申请这两项资质之后,就可以直接开户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同时也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更加苛刻,所以如果只取得债券交易席位,没有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可以通过甲类结算参与人做结算(甲类都是券商)。如果两项资格都没有获得,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参与交易,走券商经纪业务。

2020年债券市场互联互通7号公告和2022年1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债券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方面事项,带来了这些变化:

交易主体: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渠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以参与“通银行间”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可以参与“通交易所”业务。

可交易品种:银行间交易所流通的债券和ABS,以及其他固收现券产品。

名义持有人交易结算:对于“通交易所”业务,上海清算所为名义持有人;对于“通银行间”业务,中国结算为名义持有人

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投资比例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2)杠杆限制: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3)交易对手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14号):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现金管理类理财

投资范围: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流动性资产: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资产净值5%。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资产净值10%。

投资集中度

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资产净值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资产净值2%;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资产净值10%;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10%;

杠杆要求:不得超过120%

九、境外机构

(1)投资比例限制

《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

正回购的融资余额不高于所持债券余额的100%,且回购资金可调出境外使用。

(2)交易对手

《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3)QFII和RQFII

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申请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十、证券公司

(1)投资比例限制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十一、证券公司资管计划

(1)投资人门槛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合格投资者认定: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或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或近3年收入≥40万元

净资产≥1000万元的法人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

投资比例限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

(1)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同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十三、私募投资基金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5]17号):

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进行质押式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受净资产40%的额度限制。

十四、信托公司

(1)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不得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或者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2)投资人门槛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40%。

《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自营投资品种从净资本直接扣减比例:

国债1%,政策性金融债1%,特种金融债券1%,中央银行票据1%,短期融资券2%,中期票据2%,可转换债券3%,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有担保3%,无担保4%

十五、财务公司

(1)投资比例限制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

财务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

(2)投资人门槛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十六、保险公司

(1)投资类别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按照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其中企业(公司)债券又细分为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对于发行人资质和评级要求,根据不同主体都有相应的要求,以商业银行债券为例,净资产≥100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6%,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混合资本债AA级且总资产≥2000亿元。

(2)指标要求

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单一资产单期品种层面集中度控制

(1)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

(2)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单一集团层面集中度控制

(1)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

单一资产主体层面集中度控制

(1)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

(2)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1、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2、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风险监测比例

1、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

2、融资杠杆监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融入资金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20%。

3、类别资产监测。投资境内的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以下长期信用评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0%。

十七、年金基金

(1)投资类别

《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投资比例限制

《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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