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集思录gecheng:一贴看懂港股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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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港股的私有化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港股的私有化对中小股东保护比较严格,要求私有化不但要遵守香港证监会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链接:网页链接),同时要遵守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而目前在港股挂牌的公司,注册地主要是在香港、中国大陆和开曼群岛。而三地公司法本身对上市公司私有化有不同的规定。


港股私有化最让人困惑的就是所谓的数人头的规定,要求参加法院会议的股东人数超过50%同意(根据开曼公司法86条:网页链接),之前不少公司就是因为数人头不过关,最后私有化折戟沉沙。数人头的规定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而言,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在2012年之前私有化要满足数人头的规定,2008年电讯盈科私有化失败就是与之有关。2012年之后,香港修改公司法,香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在私有化时已经不再需要数人头。

而注册在开曼群岛的港股上市公司,如果是以“协议安排”的方式私有化,仍然需要数人头,目前正在私有化进程中的奥普集团控股(00477.hk)和东鹏控股(03386.hk)就需要满足数人头的规定。数人头有风险,为什么还有公司愿意涉险闯关呢?因为按照开曼公司法86条,如果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只需要代表75%投票权的独立股东通过和半数股东通过,就可以完成私有化,协议安排方式对投票权比例要求相对较低。

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推进港股的私有化,除了协议安排方式,还有另外一种方式是“全面要约”私有化。“全面要约”方式不需要数人头,但是要求代表90%投票权的独立股东投票通过,全面要约相比于协议安排要求的投票权高15%。2014年新世界中国(00917.hk)的私有化,就是采用协议安排方式,最后关头因为数人头的规定功败垂成,其实当时反对的股东人数只有435名。也就是这个435人把新世界中国的私有化搞黄了。当时新世界中国的投票权中,独立股东99.84%投票通过了私有化,公司完全是受制于数人头规定才失败。

到了2016年,新世界中国私有化卷土重来,这次公司选择了全面要约的方式,不需要再数人头,主要是因为上次投票有99.84%的赞成票,公司自然对赞成票超过90%很有信心,果不其然,这次公司很顺利的私有化完成了。

数人头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尤其是在私有化股票可以卖空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种盈利模式,在公司宣布私有化后,股价大幅上涨逼近私有化价格,此时选择在市场上大量沽空股票,同时分散以多个账户在市场上买入极少数量的私有化股票,在投票时这些票到场全部投反对票,导致公司私有化失败,股价大跌,空头在低位大幅获利平仓。新世界中国就是可以卖空的股票。

最后一种是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像目前正在推进私有化的万达商业(03699.hk)和去年成功私有化的物美商业,注册地都是中国大陆,这类公司私有化没有数人头的要求。一般按照香港证监会的收购守则,只需要独立股东75%投票权通过,再加上独立股东只有没有超过10%投票权反对,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过关,成功通关的概率大。

但是注册地在中国大陆的,与注册地在香港和开曼群岛的公司在强制要约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按照中国大陆公司法,即使买方团已经要约到90%的股票,也没有强制收购剩余股票的权利,但是小股东有强行卖给买方团的权利。因此,对于万达商业这种私有化,要参与私有化的同学,一定要记得在公司发出要约后在证券软件下进行操作,否则,等公司私有化成功了,你的万达商业H股退市了,没有流通市场了,但是你手里还拿着股票,公司也不太会理你了。

对于注册地在香港和开曼群岛的公司,如果采用全面要约方式,当私有化买方团要约到90%以上的股票时,剩余的其他流通股必须强制卖给买方团,也就是说买方团有强制要约的权利。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收购守则3.7条,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可能私有化的公告,也就是说公司有私有化的意向,可以先不发布实际要约,先发布一个意向,其实万达商业3月30日发布的公告就是私有化意向公告,对于这类意向性的私有化,香港证监会要求公司每过1个月都需要公布进展,不管是在继续推进私有化还是不准备搞私有化了,上市公司都有义务公布意向私有化的进展。

目前处于意向私有化阶段的公司包括:
匹克体育(01968.hk)
TCL通讯(02618.hk)
中国自动化(00569.hk)
恒盛地产(00845.hk)其中,恒盛地产的私有化属于二进宫,该公司自从2014年1月私有化失败后,在时隔一年之后,从2015年3月开始到现在,每个月都在发布意向私有化的公告,到现在公告也发了1年多了,还在意向阶段,当然,公司股价也一直是跌跌不休,想当初2014年私有化价格是每股1.8港元,因为数人头被否了,现在股价是0.7港元。搞不好哪天,公司觉得股价跌到位了,再宣布低价私有化,谁知道呢?

最后说下港股私有化的一般流程:
1、买方财团提交非约束性的私有化要约;
2、上市公司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私有化要约;
3、上市公司向股东寄出综合文件,该文件包括私有化预期时间表等核心信息;
4、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其中,买方团代表股票无投票权,独立股东才可以投票;
5、召开法院会议,只有注册在开曼群岛和香港的上市公司才需要召开法院会议,法院会议批准通过;
6、股东大会和法院会议通过后,买方财团向独立股东提供私有化资金后退市。

文章来源:网页链接

雪球@燕歸來 更正贴:

這文章有兩個地方寫錯了:

1. 全面要約形式的私有化並不是要求"代表90%投票权的独立股东投票通过",而是要求90%以上獨立股權接受要約,兩者是完全不同意思;

2. 港股私有化流程第一點: "买方财团提交非约束性的私有化要约",這也是錯誤的,一般情況下香港上市公司提交的私有化要約是約束性的,正如文中提反的奧普及TCL通訊等,當提出了私有化建議後,並不可以好像美股一樣,可以隨時撤回或者降價;只有好像恒盛、江南集團這些目前仍處於大股東在考慮或安排財務資源去進行私有化的過程,通告寫明私有化仍不確定及未落實的,才是屬於沒有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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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敬畏的心2016-11-09 12:46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