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集团免予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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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2日,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恒丰集团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信心,恒丰集团将按照省国资委《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其在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不下降,并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的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将其持有的在可转债发行时认购的全部可转债转股的承诺,计划在未来的12个月内,2将其持有的14,010.50万元恒丰转债转股。

恒丰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超过公司30%的股份,如将持有的14,010.50万元恒丰转债转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三款的情形,因此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恒丰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恒丰集团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其持有的恒丰转债 14,010.50 万元转股,且自转股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取得的恒丰纸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