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暴利而妄为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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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的利润差异会不会是因为中复连众并入的资产,有六家给剥离了,而这差额部分就是这六家剥离的企业产生的?并入前要进行特别分红,好像是15亿,估计有很大一部分是这剥离的六家子公司变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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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想复杂了。
咱这么看,对于中复连众这个母公司和华锐上海这个子公司。子公司欠母公司一个亿,则母公司记应收账款一个亿,子公司记应付账款一个亿,然后合并利润表就哈也不用记了,因为这个是公司内部的交易呀。[笑]

关于华锐上海这部分的资产在巨石的公告中是分二部分来表述的,股权1.5亿,但债权在后面又单独表述,好像是一个亿,也就是说中复连众是华锐上海的母公司,也是华锐上海的债权人,就是子公司本来还欠着母公司一个亿左右的应收款。现在中国复材来收购,除了要付中复连众1.5亿左右的股权外,还要帮其把欠原母公司的1个亿的债务给平掉,收购完成后,那么华锐就是中国复材的子公司,而且还欠中国复材一个亿的债务,对于出售方来讲,中复连众卖了1.5亿的资产,同时还收回了1个亿的应收款,这1个亿的应收款,肯定是包含在去年的净利润2.08亿当中,而现在收回来,但跟以后要并入中材叶片的资产无关,因为变现了,让原股东给分了,那么对应的,在计算净利润时,这1个亿的应收就得从净利润中剥离。巨石年报中中复连众有2亿利润是包含了华锐上海这一个亿的应收款,而并入中材的资产中已经不包括这华锐上海的应付

“将所持华锐上海 100%股权转让给中国复材,交易价格以其经中国建材集团 备案的评估结果 15,420.31 万元”这里明确说了华锐上海是中复连众的全资子公司,这样的话相应的债权在划拨之前就是公司内部的账,是不能算作中复连众的利润的。
所以对于中国巨石22年报和整合公告中中复连众净利润不一致的问题,暂时还无法找到合理的解释。

对中复连众现有股东来讲,其利润就是现有全部资产的利润,而对于收购方来讲,收购的是中复连众的部分资产,在并入前,中复连众的原有股东要先分掉15亿分红(这部分可能是公司的利润+剥离的6家公司+剥离的债权一个多亿),扣除这部分后的资产再与中材叶片合并,那么对于收购方,在评估中复连众的全部资产是合理的,但在评估并入资产及该部分资产收益时,是不是就要减去这并入前15亿的分红对应资产的利润损失?对于中材的散户,可能大部分人的理解就是把中复连众并入了,但实际并入的是瘦身后的中复连众,剥离的6家好像除了一家让中材苏州买了,其他都让中复连众大股东中国复材收购了,而巨石在这六家的股权,中国复材转让剥离后的新中复连众的股权给巨石作补偿,差额是否对价,那是数学题

对中材叶片来讲,并入的资产是以前的中复连众剥离六家子公司后的资产,按理来说,在评估资产时就要考虑剥离的这一部分资产及产生的利润,可以考虑一下分别对比巨石与中材的报告,数据有没有差别,对于巨石来讲,他给股东的报告应该是全部中复连众的资产评估,而对于收购方中材来讲,他对应股东的报告应该是实际的资产,那么这六家的子公司就应剥离,我没记错的话,中复连众好像有一家子公司有一个多亿的债权直接转给中国复材,债权就是未收款,会不会是直接从净利润中扣除?

审计是基于2022.12.31的数据,那时候并没有剥离这几个子公司,所以他们数据对应的主体是一致的。至于特别分红与子公司剥离的关系并没有,只与和中材叶片的增发对价有关,不分红中国巨石和中国复材就能换更多的中材叶片的股份,这样形成的股权结构中材科技可能不答应吧,所以要求你们搞点特别分红,这样就能保证我中材科技对中材叶片的足够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