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达(002211)行政处罚已落地,投资者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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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  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

经查明,ST宏达(002211)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宏达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ST宏达股权,隋田力为ST宏达的实际控制人。ST宏达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ST宏达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19年度,ST宏达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ST宏达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ST宏达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ST宏达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ST宏达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三、ST宏达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ST宏达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ST宏达主要从事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公司可根据用户需要生产近200个牌号的高温硅橡胶系列产品,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高温硅橡胶上下游产业链,是国内首家硅橡胶行业的上市公司。

【维权条件】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提示: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宏达股票,且在2022年1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证券虚假陈述的维权案件,是针对特定时间段内(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的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股价涨跌而进行索赔,侵权事实一旦发生则不可回溯,所以之后是否盈利、及是否卖出或持有,都不影响投资者对历史上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投资亏损金额的维权。即使您之后持有的股票是盈利的,只要符合我们所列的维权条件(在符合条件的区间内是亏损状态),也可以参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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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22:05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金正大、延安必康、香溢融通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