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000820)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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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称已于12月1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2 号〕。

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多,其相关违规事实已被查明,具体情况如下:(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于2014年6月立项,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与该项目的7家分包商结算,决算总成本约3.11亿元。公司于2019 年 4月30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中就该项目追溯调增2016年约1.16 亿元成本,追潮调减2016 年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约1.16亿元,约占 2016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30%。(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1. 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虚增成本。2. 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对神雾节能预处罚:(一)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二)对吴智勇、雷华、钱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三)对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认为,神雾节能(*ST节能)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存在虚减成本、虚增收入及虚增利润,导致公司 2016 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神雾节能(*ST节能)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

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9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且在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