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98-2004年7年的详细数据为例,这七年中,纽约证交所共有1381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动退市高达1032只,强制退市仅为349只;此外,NASDAQ共有4133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大体各占一半,二者分别为2037只和2096只。
再以1999-2002年美股强制退市数据为例,这五年NASDAQ共有1350只股票强制退市,其中,1美元退市共有681只,正好超过一半的比例;这五年纽约证交所共有239只股票强制退市,其中,1美元退市共有123只,也超过一半的比例。由此可见,无论在NASDAQ,还是在纽约证交所,1美元退市的股票数都占到了美股强制退市数量的一半以上。这就是市场化的力量,这就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它是投资者直接“用脚投票”的结果。这也正是美国股市“大进大出”的制度基础。
2011年始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改革是我国A股退市制度最重要的一次改革。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首次引入了多元化、市场化退市标准,其中市场化退市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面值退市标准”,二是“成交量退市标准”,这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它首次赋予了股民“用脚投票”对超级垃圾股直接退市的决定权。
其中,“成交量退市标准”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连续120 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不含停牌交易日)的,证交所应当终止其上市;“面值退市标准”规定: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随后,中小板及沪深主板也修订了各自的退市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成交量退市标准及面值退市标准。其中,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面值退市标准”表述是完全相同的,而成交量退市标准在计算时间长度上虽均统一设定为120个交易日,但其间累计成交量最低标准却不同,创业板设定为100万股,中小板为300万股,主板为500万股。
不过,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面值退市标准”与美股的“一美元退市标准”存在四大差别:
(1)一美元退市标准与面值无关,事实上,美股也没有统一面值规定;而A股却并未采用国际惯例通用的“一元退市标准”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面值退市标准”的表述,这一“中国特色”面值退市标准带来了很大制度缺憾与尴尬:以紫金矿业(601899)为例,它的股票面值为0.1元,而不是1元,若采用“面值退市标准”,则无论紫金矿业多么垃圾,其股价也不可能低于0.1元,由此可见,“面值退市标准”的表述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
(2)一美元退市标准采用的是“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低于1美元”的表述,这使得机构和庄家很难操纵其股价;而A股面值退市标准采用的则是“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每一个收盘价都必须低于面值”,这样,机构和庄家就很容易操纵其股价。
(3)一美元退市标准可能被“缩股”机制规避,但它可能无法同时规避其他多套退市标准;然而,A股“面值退市标准”却无法通过“缩股”机制规避退市,因为“缩股”是与股票面值同步变动的。我们以中弘股份为例,目前中弘股份的股票面值为1元,股价为0.74元,如果允许其按10:1缩股,即每10股合并为1股,则缩股后的股票面值变成10元,股价变成7.4元,其股价仍然是低于其股票面值的。因此,缩股对于A股“面值退市标准”是毫无意义的。
(4)一美元退市的效率高、威慑效果好,因为以机构为主的投资者群体善于“做空”,更善于“用脚投票”,因此,不良上市公司十分惧怕。相反,A股面值退市标准设置6年来,最近才有中弘股份一只股票“就范”,因为A股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他们不会“做空”,更不会“用脚投票”,因此,A股面值退市标准对不良上市公司目前暂无太大威慑作用。但随着A股股民的不断成熟,A股一元退市标准必将大放异彩。
为此,我建议,A股“面值退市标准”也应该借鉴国际惯例通用的规则,将“面值退市”更改为“一元退市”的称谓,并将“每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更改为“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低于1元”。也就是说,A股“一元退市标准”的规范表述应为:“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低于1元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这样的表述,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