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老牌券商被罚755万,5名保代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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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V

5月14日晚上,东北证券(000686)公告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 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已退市)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证监会拟决定: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886,792.45 元,并处以 5,660,377.35 元罚款;对于5名保代拟处5万-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65万元。东北证券及5名保代合计拟被罚没近820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东北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北证券豫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 2016 年至 2018 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886,792.45 元,并处以 5,660,377.35 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据公开资料,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高达45.6749亿余元,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27,356,321股,于2016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豫金刚石2010年3月26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064。因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8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8.17亿元、2021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2年5月26日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同年6月27日被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