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笼子利好低价质优股及新兴成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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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价格笼子”作为主板新的交易机制备受市场关注,据记者向交易所人士了解,这基本是向主板平移了科创板的相关交易规则,在这一交易制度约束下,目前科创板基本没有地天板或天地板,可见其对交易的约束性,即投资者不可能再凭一张单子直接将价格打到涨停或跌停。


当前市场误读的是,2%对应的是现价,事实对应的是基准价。所谓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新的价格交易笼子下,在申报买入时,是取2%与0.1元的孰高值。对于部分低价股,在价格申报时可以不必参考2%限制,直接增加或者减少0.1元。此举是为进一步扩展低价股的报价空间。对于高价股,价格笼子可以很好地限制股价大涨大跌,降低价格冲击,改善流动性。

此前,超过价格笼子的申报会暂存在系统,满足条件时还能成交。新规是超出范围的直接是无效申报。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以减少价格的操纵与散户的跟风。另外,部分券商APP的条件单功能可能会失效,需要进一步优化。

主板也实行交易价格笼子

上交所发布的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称,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与此同时,对科创板股票的交易也作出了特别规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上交所在交易规则的起草说明中表示,优化主板交易制度。其中之一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深交所在对交易规则进行修订时表示,同步优化主板、创业板交易制度。其中优化了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0.1元,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

具体规定为,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充分考虑低价股的报价

本次价格笼子的优化,一个较大的亮点是引入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是什么意思呢?

一家头部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向券商中国记者进行了解释。该人士称,根据现在的规定,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1元,那么十个的话就是0.1元。所以就可以将规定理解为,在买入股票时,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2%和0.1元的孰高值。

“此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部分低价股,不得超过2%的报价导致限制比较严格,报价空间比较窄。比如,2块钱的股价,买入时的申报价格不得超过2.04元,申报空间最高向上触及0.04元,就比较窄了。现在的新规可以取0.04元与0.1元中的孰高值,所以报价可以是2.1元了,有效扩展了低价股的报价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