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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造假处罚力度终于有点长进,但实际上还是轻了!欺诈发行罚款由5%提到到1倍,但仍旧是没有体现“惩罚”,既然是惩罚,就应该超出募集资金,哪怕是101%。

2、违规信披这块其实同样的道理,为啥要去“违规信披”?要么利益驱动,要么躲避监管,因此处罚力度的上限起码要超出“利益”的获取。

否则违法成本的上限还是仅限于所获得部分。起不到震慑的作用。顶多违法者全吐出去!

但总归是有了一定的改进。支持[很赞]$上证指数(SH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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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8:00

纠枉必须过正,不然如同隔靴搔痒

07-05 19:26

如果我数学老师没教错,1倍的意思是200%吧

07-05 19:27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假一陪十

07-05 19:22

罚款额度是够但是对象不对啊,应该罚的是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罚上市公司实质上是所有股民一起承担罚款,

还当真了,相信会输得更惨

07-05 19:14

也只能一步步来。否则阻力更大。

怕人家破产才让人上的,罚太多,不就直接让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