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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佳(SZ300273)$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初39号之四

深圳市锦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佳(珠海)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禹斌、陈恩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4民初3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第13组证据,(2019)粤0304民初50315、50322、50325民事判决书;第14组证据,(2021)粤03民终18903、18904、18905号民事判决书;第15组证据,王涛与锦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81215wt);第16组证据,王涛与锦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81215wt01)、划款授权确认书、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结清证明;第17组证据,王涛与锦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81215wt02)、划款授权确认书、转账电子回单;第18组证据,王涛与锦鸿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181215wt03)、划款授权确认书、转账电子回单、万佳公司出具的《确认函》(2019年8月9日);第19组证据,万佳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发票;第20组证据,万佳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清单;第21组证据,万佳公司部分设备照片;第22组证据,万佳公司办公场景照片 ;第23组证据,万佳公司部分产品照片;第24组证据,万佳公司报税系统照片;第25组证据,《万佳公司融资租赁报价建议书》五份;第26组证据,《恒源租赁公司/协议评审表》五份;第27组证据,《万佳公司回租赁10670.5万元项目评审意见书》万;第28组证据,2022年9月16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15万元!》文章。

万佳(珠海)磁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恩注提交的证据:证据21.郝镇熙、龚素明和宋鹏三人的名片3张;证据22.和佳医疗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证据23.卢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证据24.卢湘向宋鹏寄送文件的顺丰邮递单;证据25.卢湘的手机号码开户信息;证据26.《公证书》,证明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卢湘与宋鹏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据27.《购买合同》之补充协议(协议编号:BCXY-20191218);证据28.万佳公司专利权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