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的索赔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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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持有可以索赔股票的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应该就是我能够索赔多少金额,因为我们知道法院判决时,一般有个赔付比例。一般股票索赔的赔付比例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不同性质和严重的程度,从30%-100%不等,从目前统计来看,60%-80%区间的居多。那么能索赔多少金额和最终获赔的金额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那么股票索赔的索赔金额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看完下面这段大家就明白了,原来也没有那么复杂。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三部分: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佣金、印花税、利息都是数额非常小的,投资者最主要的损失就是的是投资差额损失,而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有两个计算公式: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一下,一是“基准日”: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国外对于确定基准日的合理期间一般都是人为划定的,而我国是考虑实际国情并结合一些客观数据来确定合理期间的。一般认为比较科学且符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的合理期间是以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累计成交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100%为标准的(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基准日是上市公司被处罚后换手率达到100%的日期);二是“揭露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全国不同省份法院对于揭露日的定义不相同,大部分法院都将上司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日期定为揭露日,而有的省份,如上海市则是将上市公司收到处罚的日期定为揭露日,显然后者更有利于投资者,这种情况下,有更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另外,投资者起诉索赔需要亲自到场吗?不需要。起诉、开庭、执行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实践中,由于索赔往往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投资者很少有本人亲自到场的。需要投资者做的,就是把材料准备齐全交给律师,剩下的都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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