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鲁迅长孙维权&贵州科比酒业想起了台湾省韩愈29代孙状告一文章作者诽谤韩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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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贵州一个企业注册了科比酒业,发了一个中国台湾真实发生的关于名人,特别是死人名誉权的案例。

台湾省这个案例我是在推荐梁慧星老师关于民法的书中提及的。

今天又看到某饮料用了中国知名文豪鲁迅先生肖像权,鲁迅先生长孙已经发出律师函,要求涉企事业立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还要求跟委托律师商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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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引出来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一个过世的人,他们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被保护的期限是多久?是永远吗?肯定不是。

其次,谁可以提起起诉?

其他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

回到台湾省真实发生的案例。

1976年10月,台湾《潮州文献》杂志上,作者郭寿华在一文章上说:“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

韩愈第三十九代孙韩思道,以台湾省刑法第312条诽谤死者罪,对作者提起诉讼。刑庭法官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郭寿华不服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此案引起岛内轩然大波,又拍手叫绝的,判得好!有拍案而起的, 愤然反对的。

作家柏杨评价说:“此乃六法全输。”小说家高阳痛斥:“诽韩案是名副其实的文字狱,所不同者,判罚金与族诛而已。”

法学家萨孟武指之为文字狱,讥讽判决离谱:“韩愈到底得了什么病,有没有吃过硫磺,这都是无关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千余年以后,有人写了文章,考证韩愈的病,而司法机关竟为一千余年前的韩愈,判决现在著作人郭寿华犯了诽谤罪罚金三百元。我不知道这个判决是根据‘刑法’那一条;根据‘刑法’第309条么?此条所谓的‘人’是指活生生的人。根据‘刑法’第312条么?本条所谓‘已死之人’,必有期间上的限制,否则我们随便评论一位古人,均将犯了诽谤罪。此风一开,我们不能批评王莽,不能批评曹操,不能批评秦桧,不能批评张邦昌。文人一执笔,一下笔,动辄得咎,那里尚有什么言论自由?”

(萨孟武)

学术界中,唯有钱穆一人为判决有条件支持,诽韩案要害,不只是攻击韩文公,而是要否定所有的古圣先贤,否定中国的历史。这跟民国以来崇洋媚外,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的潮流有关。否则,未来有人替秦桧洗白,岂有此理?甚至连汪精卫这种大汉奸都可以洗白了!括弧,真是我添加的!

对直系亲属的范畴,应该予以缩小,不能无限扩大。
中国唐代规定,就是从自己算,往上算四代,往下算四代。

我们的《民法典》第994条条款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死者的肖像/名誉权等只能延续一代。

从法理上说,鲁迅先生的长孙是无法起诉涉事企业的,虽然这涉事企业的做法并不道德。

这就是一个法律的两难,一方面对于自己国家/民族的历史名人vs言论自由,到底这个度在哪里?
需要一种微妙的平衡,包括个人和企业,不能为了流量而下作。
君之爱流量,取之有道。

欧美不少国家法律形成的一个共识就是肖像权,只属于活着的人,也就是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不能将死者的肖像权授权给其他商业机构使用,不能继承;这跟著作权还不一样。

但是,死者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对侵犯死者肖像的商业机构或侮辱死者的名誉的人/机构,提起诉讼。

只不过保护期限也是有规定的。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提供肖像权的保护日期不超过4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20年前就有发表过《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的文章,里面恰恰有关于“鲁迅”先生肖像权引起官司的思考,摘录如下:

(上图为葛云松教授)

//////摘录部分片段/////////

为什么“鲁迅”名字的商业价值只应当由鲁迅的亲属独占?

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需要充分论证的问题,死者亲属绝不存在“当然”应当继承的理由。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这种高见也没有先例可循。

用“鲁迅”作注册商标则似乎需要具体分析,构成侵犯鲁迅亲属人格尊严的可能性较大。

有人对将“鲁迅”注册为商标表示忧虑,认为有伤民族感情。

葛云松教授认为,如果我们民族真的认为将“鲁迅”用作商业用途是不恰当的,消费者的抵制、有关团体和舆论的压力可能会让商标使用者根本无利可图。但是如果根本没有人抗议,或者多数人并不理会这些微弱的抗议,仍然心安理得地消费有关商品,那么我们民族是否需要以这种方式表示的对鲁迅的尊重大概就值得怀疑了。

另外,人们的观念和感情从来是不断变化的,今天认为不道德的,也许明天就符合道德了。该让社会、让市场自己解决的事务,法律还是少介入为妙。

法律只关乎活人的世界,关乎活人的利益。

当逝者归去的时候,他们也许可以长留于人们的记忆,可是却不得不从法律的视野中消失。让死者的灵魂超脱世俗的利益计算而安息吧,法律的枷锁,让活着的人承担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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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不代表个人同意葛云松教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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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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