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999999999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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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提前赎回的选择权是发行人单方拥有的选择权,保护了发行人的利益和原股东利益。对应的100元以下,发行人不可提前赎回,转债持有人可以持有到期,再由发行人按约定赎回,由此保证了持有人通过持有到期,可保证本金安全,且按约定年利率获得利息收入。从而保护了持有人的利益。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法律层面的公平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150元作为发行人提前赎回的触发点,则对应的转股价格相对二级市场股价“0.6667折”,有损发行人和原股东利益。如果设置该触发条件,估计股东会“根本无法通过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案”,无法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