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内幕交易细节: 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投入1.2亿盈利129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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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内幕交易细节: 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水平最高投入1.2亿盈利1297.5万,陈建平借款8000万亏损1857.17万最差,一对夫妻投入1840万盈利27.95万居中

证监会网站又挂出了好几个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针对几个个人小蚂蚁的内幕交易。其中最有意思值得读一下的是三份处罚书,都是因为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这些内幕交易的形成都在遥远的2017年,是刘老师任上,易老师2019年1月才任证监会主席,从调查公告日期看,易老师任上已经调查完毕,一直到2024年2月吴老师任证监会主席才最后签发。这调查流程是不是有点长啊。

2、民间其实真的很有钱,“张维仰”120,000,000元,资金来源均是张维仰自有资金。缪玲红1840万元为自有资金。陈建平系邵某平的表弟,陈建平向邵某平借款8,000万元买入“恒逸石化”。

3、这样大规模大集团的重组没有信息披露基本不可能。看了一下处罚书,整个公司重组过程,中介机构的队伍太大了,时间又很长一开始就很难控制内幕交易。而内幕交易的来源都是同学、亲戚等。

陆长水与邱某林系亲属关系,邱某林系陆长水的堂舅。陆长水早期曾在恒逸集团工作,陆长水创办的公司办公地点与恒逸石化在同一栋写字楼。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均有通话联系。

缪玲红与邵林平是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系利益共同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林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于2017年12月25日有多次通话联络。邵林平让缪玲红关注、交易“恒逸石化”。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辰于2017年12月27日有通话联系。陈建平系邵某平的表弟,陈建平向邵某平借款8,000万元买入“恒逸石化”。

4、本次内幕交易中最倒霉的可能是张维仰(开始看到名字心跳了),陆长水、张维仰系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交往比较多。2017年底,陆长水、张维仰等人在同学聚会上见面接触,讨论过“恒逸石化”。然后张维仰出资1.2亿(商学院同学真很有钱啊),但是不愧是商学院的,二人内幕交易盈利1297.5万,这次被证监会没收1297.5万,处罚1297.5万,没入刑,也不伤皮毛。

5、相对的,陈建平的内幕交易太掉价了。向表哥借钱8000万搞内幕交易,结果亏损1857.17万,然后被罚款60万,真是很low。不知道亏损的钱是不是表哥认了。

6、缪玲红与邵林平是夫妻关系 ,老公知道了内幕消息,然后让老婆关注,老婆就交易了,结果呢,小额盈利,也是小额罚款,就当增加夫妻情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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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长水、张维仰)

〔2024〕3号

当事人:陆长水,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张维仰,男,1965年7月出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陆长水、张维仰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陆长水、张维仰的要求2023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陆长水、张维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三、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陆长水与邱某林系亲属关系,邱某林系陆长水的堂舅。陆长水早期曾在恒逸集团工作,陆长水创办的公司办公地点与恒逸石化在同一栋写字楼。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均有通话联系。陆长水与邱某林于2017年12月14日、24日有多次通话联系;陆长水与倪某锋于2017年12月8日、10日、21日、28日有多次通话联系;陆长水与沈某强于2017年12月1日、11日、20日有多次通话联系。

陆长水、张维仰系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交往比较多。2017年底,陆长水、张维仰等人在同学聚会上见面接触,讨论过“恒逸石化”。

(二)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张维仰”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3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63****066,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5****393。

“张维仰”证券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2017年12月19日、20日、28日银证转入合计120,000,000元,资金来源均是张维仰自有资金。

2.账户交易情况

陆长水与张维仰达成一致,“张维仰”证券账户由陆长水帮张维仰操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如果赚钱了分一些给陆长水,二人的经济利益相关联。张维仰有时候会通过网站登录进自己的账户去看一下。“张维仰”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7日、12月28日、12月29日合计买入“恒逸石化”5,050,050股,成交金额104,542,419.72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2,020,020股,股息入账3,131,031元。经计算,陆长水、张维仰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违法所得金额为12,975,052.98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张维仰”证券账户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18日无交易记录。张维仰知悉陆长水与邱某林的亲戚关系。“张维仰”证券账户长期停用,张维仰重新启用证券账户并转入巨额资金给陆长水操作的行为较为异常。(2)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三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较频繁的通话联系。2017年12月19日、20日、28日“张维仰”证券账户转入巨额资金后,“张维仰”证券账户随即在包括2017年12月29日的5个交易日内,于2018年1月4日恒逸石化发布停牌公告前买入“恒逸石化”,集中、大量买入非常坚决。同期交易其他股票的频次、金额远小于交易“恒逸石化”,交易特征明显不同。(3)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维仰”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呈现出集中交易、连续下单、大量买入、重仓操作的特征,其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陆长水、张维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陆长水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陆长水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恒逸石化2018年并购信息已经于2017年3月、8月相继公开并被市场充分吸收,不构成内幕信息。其二,陆长水不知悉、未利用相关信息,系依据事先制定的投资计划交易包括恒逸石化在内的石化行业股票,且交易并未背离平时交易习惯和证券基本面。其三,陆长水交易“恒逸石化”最终亏损,应当按照实际盈亏计算违法所得,且分红派息不应被计入在内。其四,陆长水配合调查,对违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且在2016年被确诊恶性肿瘤,恳请充分考虑其身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

张维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张维仰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张维仰不知悉“恒逸石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二,张维仰不存在与陆长水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的主观故意,是基于投资需求提供账户及资金,系保底保收益的长期投资。其三,张维仰不存在与陆长水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客观行为,未参与也无权进行任何股票的交易决策和操作。其四,违法所得金额计算错误。其五,张维仰2019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中“2017年底时”真实意思表示为“2017年时”。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案涉内幕信息并未公开。2017年3月、8月上市公司披露的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相关公告与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不同。一是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2018年4月3日披露的“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风100%股权和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该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开性。二是2017年3月、8月公告的事项中收购主体、收购时间,以何种方式收购等关键信息均未公开,所以案涉内幕信息并未公开。三是恒逸石化2018年4月3日的公告中,收购标的增加了双兔新材料,从该公告中恒逸石化承诺的三个收购标的未来三年的净利润指标来看,双兔新材料是恒逸石化盈利的最重要资产。此时,三个交易标的资产、收购方式、收购时间等关键信息均已形成,所以本案认定内幕信息从确定收购双兔新材料开始形成。同时,因嘉兴逸鹏、太仓逸风已在恒逸石化的全权托管下,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陆长水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等联络接触获取内幕信息。一是陆长水曾在恒逸集团工作,与邱某林系亲属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长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邱某林、倪某锋、沈某强均有多次联络、接触,听证会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二是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维仰”证券账户自2016年至2017年12月18日无交易记录,长期停用。陆长水与邱某林于2017年12月16日会面,陆长水与邱某林、倪某峰、沈某强三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12月19日张维仰即向其证券账户转入巨额资金,并在“恒逸石化”停牌前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且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频次、金额均远小于交易“恒逸石化”。三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规定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条款,陆长水并未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文莱考察的证据发生在交易之后。陆长水提供的证据无法合理解释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后,张维仰即转入巨额资金,并重新启用证券账户重仓交易“恒逸石化”的交易异常性。

第三,本案认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按照我会执法惯例计算。

第四,陆长水提出的减免责事由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第五,陆长水、张维仰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一是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张维仰为涉案账户本人、交易“恒逸石化”的巨额资金提供者及涉案账户所有权人。张维仰与陆长水系长江商学院CEO班同班同学。主观上张维仰与陆长水等人曾讨论过买入“恒逸石化”事宜,知悉陆长水与邱某林的亲戚关系。二是陆长水、张维仰二人均承认有涉案账户收益分配的口头约定,双方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度。听证中提供的关于保本保收益的证据仅能证明此次投资的收尾操作,即在投资未成功后试图收回投资本金。三是客观行为上,张维仰在交易期间多次登录查看账户,知悉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情况且无异议。第四,本案认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依照我会执法惯例计算。第五,关于张维仰提出的笔录中“2017年底时”应为“2017年时”,经核对,询问笔录为“2017年底时”,该申辩意见目前无客观证据支持。

综上,我会对陆长水、张维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

没收陆长水、张维仰违法所得12,975,052.98元,并对陆长水、张维仰处以12,975,052.9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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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玲红、邵林平)

〔2024〕5号

当事人:缪玲红,女,1969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邵林平,男,1970年12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缪玲红、邵林平的要求2023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缪玲红、邵林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缪玲红、邵林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一)内幕信息传递过程

缪玲红与邵林平是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居住生活,系利益共同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林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于2017年12月25日有多次通话联络。邵林平让缪玲红关注、交易“恒逸石化”。

(二)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证券账户、“翁某娜”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翁某娜”2个证券账户,翁某娜系缪玲红的母亲,“翁某娜”证券账户由缪玲红实际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缪玲红”证券账户于2013年6月4日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6****789,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2****896。“缪玲红”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资金来源于2017年11月21日银证转入800万元,为缪玲红自有资金。

(2)“翁某娜”证券账户于2010年11月22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2****716,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14****408。“翁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原有资金及2018年1月2日、3日合计银证转入1,040万元,为缪玲红自有资金。

2.账户交易情况

(1)“缪玲红”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2日、3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210,000股,成交金额5,001,237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84,000股,股息入账42,000元,2019年4月8日将持有的“恒逸石化”294,0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227,199.81元。违法所得金额为260,189.80元。

(2)“翁某娜”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219,900股,成交金额5,100,870元,2018年5月23日红股入账87,960股,股息入账136,338元。截至2019年9月23日,账户持有“恒逸石化”374,360股。违法所得金额为19,347.27元。

综上,缪玲红、邵林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违法所得金额为279,537.07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邵林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于2017年12月25日有多次通话联络。缪玲红控制使用“缪玲红”“翁某娜”两个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交易数量、金额均放大数倍,买入态度坚决,买入意愿强烈。“翁某娜”证券账户在本次交易“恒逸石化”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缪玲红、邵林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缪玲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缪玲红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邵林平与戚某尔敏感期内的通话具有正当事由,不能直接推定邵林平、缪玲红夫妇通过戚某尔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从进场时间、资金募集、使用情况来看,不属于“买入态度坚决,买入意愿强烈”,不能直接推定缪玲红夫妇内幕交易“恒逸石化”。其二,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方式符合缪玲红的交易习惯,不具有隐蔽性;系基于邵林平的推介及对企业及股票行情的看好,具有合理性。缪玲红曾交易过“恒逸石化”,且有集中大量交易其他股票的先例。综上,缪玲红请求免予处罚。

邵林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邵林平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邵林平不知悉内幕信息,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联络是沟通借款事宜。其二,邵林平交易“恒逸石化”具有正当理由,属于跟投行为。其三,邵林平买卖“恒逸石化”不属于“交易明显异常”,买入前“恒逸石化”已经开始明显上涨,买入行为不存在隐蔽性,不违背本人以往的交易习惯。其五,“陈某平”“马某良”等4个证券账户由邵林平实际控制。综上,邵林平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缪玲红、邵林平夫妇共同内幕交易“恒逸石化。缪玲红作为邵林平的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系利益共同体。邵林平让缪玲红关注、交易“恒逸石化”。交易时点与邵林平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戚某尔的时点高度吻合。缪玲红未立即募集资金、未全仓买入、不具有隐蔽性等说明及证据,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第二,邵林平称其与戚某尔通话是为沟通借款事宜,大量买入系跟投案外第三人洪某,上述说明及证据不符合常理,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第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翁某娜”账户自2016年其至2017年末基本无证券交易操作,主要用于新股申购,在本次交易“恒逸石化”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缪玲红”“翁某娜”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金额较历史数据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四,“陈某平”“马某良”等四个证券账户由陈某平控制。一是账户名义持有人均指认陈某平为账户实际使用人,陈某平在初次调查时也自认其为账户的使用人。二是“马某良”“闻某娟”“陈某德”“赵某珠”账户交易信息、资金关联等客观证据均指向陈某平为账户实际控制人。三是当事人称“陈某平”“韩某文”由李某达根据邵林平的指示下单交易,无相关客观证据支持。四是“陈某平”“韩某文”账户交易资金来源指向陈某平,且交易亏损由陈某平承担。

综上,我会对邵林平、缪玲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我会决定:

没收缪玲红、邵林平夫妇违法所得279,537.07元,并对缪玲红、邵林平夫妇处以279,537.07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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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平)

〔2024〕4号

当事人:陈建平,男,1972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建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建平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建平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3月以来,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设立并购基金通过项目公司收购化纤行业破产企业资产。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相继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恒逸石化为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各项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及瑕疵,自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若项目公司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恒逸石化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7年3月14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资本运作专项汇报》,其中提出恒逸集团收购项目公司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100%股权,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2017年4月6日,恒逸石化董事会办公室形成了《关于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筹备阶段进展工作汇报》,提出并购基金及标的资产运作一段时间后,并购基金将杭州逸暻、嘉兴逸鹏100%股权转让给恒逸集团,再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

2017年9月27日,恒逸集团总裁、恒逸石化董事倪某锋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毛某玄等人会谈,初步探讨了后续资本运作和上市公司融资的可能性,会谈中考虑现金收购嘉兴逸鹏、视情况考虑收购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逸枫)以及考虑非公开发行、H股上市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

2017年10月,经恒逸集团董事长、恒逸石化实际控制人邱某林、倪某锋讨论决定,恒逸集团启动嘉兴逸鹏注入恒逸石化工作,初步方案为现金收购。

2017年10月上旬,邱某林、倪某锋到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兔新材料)与双兔新材料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戚某尔等人交流,探讨合作模式,戚某尔等表示有意出让双兔新材料股权,双方基本确定了恒逸石化并购双兔新材料的交易事项。2017年10月10日,恒逸集团召集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所)、浙银伯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伯乐)参与嘉兴逸鹏现金收购方案论证,恒逸石化向杭州河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银伯乐以现金方式收购嘉兴逸鹏股权,嘉兴逸鹏拟估值为13亿元至15亿元,并确定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

2017年10月中旬,中信证券、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嘉兴逸鹏启动项目尽调、资产评估等工作。2017年10月底,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国信证券主导后续资本运作事宜,中信证券未再参与后续工作。

2017年11月1日开始,国信证券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陆续进驻现场,开展项目初期尽调工作,形成并汇报可行的项目方案。11月中旬,国信证券孙某华到恒逸集团与邱某林交流,提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的方案。恒逸石化最终采纳了国信证券的新方案,交易方案由恒逸集团回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100%股权并由恒逸石化向恒逸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恒逸石化将双兔新材料一并纳入收购范围。11月20日,恒逸石化与国信证券签署《保密协议》。

2017年11月下旬,恒逸集团、国信证券、天册所相关人员赴双兔新材料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步核查,初步认为双兔新材料具备装入上市公司的可行性。

2017年11月21日开始,天册所开始组建并购重组项目组并陆续进驻现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包括沈某强等人。

2017年12月,恒逸集团委托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到双兔新材料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并继续对于嘉兴逸鹏、太仓逸枫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2017年12月12日,国信证券主持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审计和评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等。

2017年12月18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双兔新材料审计评估进展、合法合规问题进展情况。12月22日,恒逸石化召开并购重组项目例会,会上汇报讨论了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相关权证办理进度、恒逸集团收购嘉兴逸鹏、太仓逸枫估值合理性问题、双兔新材料合法合规问题等。

2018年1月4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5日起开始停牌。

2018年1月10日,恒逸石化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会上介绍了本次交易的大致方案,与瑞华所、中联资产评估、天册所签署《保密协议》。2018年1月底,恒逸石化邀请中信证券共同参与本次收购项目,随后中信证券开始组建项目组。2018年2月以来,中信证券团队陆续进入项目现场,与国信证券项目组共同推进项目进展。恒逸石化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018年2月1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包括太仓逸枫、嘉兴逸鹏在内的主要从事聚酯纤维生产及销售的相关公司(若有新增标的公司,一经达成实质性进展,公司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

2018年3月2日,恒逸石化发布公告称,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初步确定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及双兔新材料。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持有的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及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持有的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8年3月13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并同日与恒逸集团、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恒逸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3月15日,恒逸石化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18年3月21日,恒逸石化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同日,恒逸石化发布对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8年4月2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了修订,同日,恒逸石化与恒逸集团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与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补充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年4月3日,恒逸石化公告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复牌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自2018年4月3日开市起复牌,修订后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恒逸石化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恒逸集团所持嘉兴逸鹏100%股权和太仓逸枫100%股权、购买富丽达集团和兴惠化纤合计所持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同时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为19.81元/股。经交易各方初步协商,嘉兴逸鹏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3.3亿元,太仓逸枫100%股权的作价初步确定为10.6亿元,双兔新材料100%股权的作价调整为21.05亿元。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67,137,809股,购买太仓逸枫100%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为53,508,329股,购买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分别持有的50%双兔新材料股权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均为53,129,732股,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226,905,602股。恒逸集团承诺嘉兴逸鹏、太仓逸枫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计分别不低于22,800万元、25,600万元、26,000万元。富丽达集团及兴惠化纤承诺双兔新材料2018、2019、2020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500万元、22,500万元、24,000万元。

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嘉兴逸鹏100%股权、太仓逸枫100%股权和双兔新材料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上旬(即不晚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于2018年4月3日。黄某辰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信达资产浙江省分公司和恒逸集团洽谈成立并购基金进行化纤行业上下游产业整合项目由黄某辰牵头。黄某辰等知悉恒逸集团回购太仓逸枫100%股权注入恒逸石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

二、陈建平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辰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建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辰于2017年12月27日有通话联系。陈建平系邵某平的表弟,陈建平向邵某平借款8,000万元买入“恒逸石化”。

(二)陈建平控制使用“陈建平”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内幕交易“恒逸石化”

1.账户组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陈建平控制使用“陈建平”“韩某文”“赵某珠”“陈某德”“马某良”“闻某娟”6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陈建平”证券账户于1998年11月16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0****140,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2****877。“陈建平”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原有资金及2018年1月4日银证转入4,000万元。

(2)“韩某文”证券账户于1999年5月5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1****249,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5****601。“韩某文”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2018年1月4日银证转入4,000万元。

(3)“赵某珠”证券账户于2000年12月1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杭州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39****358,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02****871。“赵某珠”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直接资金来源于卖出原持有的证券。

(4)“陈某德”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12日开立于海通证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49****095,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16****266。“陈某德”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卖出账户原持有的证券及2018年1月2日银证转入1,000万元。

(5)“马某良”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25日开立于五矿证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69****125,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21****025。“马某良”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2018年1月4日合计银证转入1,250万元。

(6)“闻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24日开立于五矿证券杭州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代码A46****664,一个深圳股东代码020****619。“闻某娟”证券账户交易“恒逸石化”的资金来源于2018年1月3日合计银证转入1,250万元。

2.账户交易情况

陈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4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5,227,392股,成交金额128,448,264.58元,并于2018年1月、4月内全部卖出,账户组亏损金额为18,571,725.48元。具体情况如下:

(1)“陈建平”证券账户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4日累计买入“恒逸石化”1,794,900股,成交金额44,433,579.95元,2018年4月4日、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7,450,550.43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045,045.31元。

(2)“韩某文”证券账户2018年1月4日买入“恒逸石化”1,589,492股,成交金额40,017,273.07元,2018年4月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2,434,842.92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636,600.62元。

(3)“赵某珠”证券账户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4日合计买入“恒逸石化”344,300股,成交金额7,899,734元,2018年1月4日、4月4日、9日合计卖出344,300股,成交金额7,476,019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35,803.76元。

(4)“陈某德”证券账户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3日合计买入“恒逸石化”493,000股,成交金额11,197,042元,2018年1月2日、1月4日、4月4日卖出493,000股,成交金额11,086,428.56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27,270.76元。

(5)“马某良”证券账户2018年1月4日买入“恒逸石化”490,500股,成交金额12,424,239.94元,2018年4月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655,555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790,880.40元。

(6)“闻某娟”证券账户2018年1月3日买入“恒逸石化”515,200股,成交金额12,476,395.62元,4月4日、9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957,086.44元,违法所得金额为-1,536,124.63元。

3.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4日集中、大量买入“恒逸石化”,买入目的明确,买入意愿强烈。其中“陈建平”“韩某文”证券账户由银证突击转入巨额资金8,000万元后,全仓买入“恒逸石化”,并借用配资账户“马某良”“闻某娟”证券账户放大杠杆全仓、单一买入“恒逸石化”。“赵某珠”“陈某德”证券账户卖出原持有股票后主要买入“恒逸石化”。“陈建平”“韩某文”“赵某珠”“陈某德”证券账户在本次交易“恒逸石化”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交易行为,呈现出集中交易、连续下单、大量买入、重仓交易“恒逸石化”的特征,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陈建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陈建平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一,证监会推定陈建平从黄某辰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依据不充分,二人因不良资产业务结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系业务联系,没有私交,不具有传递内幕信息的私人关系基础。其二,告知书暗指陈建平可从邵某平处间接获取内幕信息,依据不充分。其三,陈建平交易“恒逸石化”属于跟投,有正当理由。其四,陈建平实际控制的只有“陈某德”“赵某珠”两个证券账户,其他证券账户由邵某平实际控制。其五,陈建平买卖“恒逸石化”不属于“交易明显异常”。综上,陈建平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陈建平交易“恒逸石化”的时点与陈建平和黄某辰通话联系的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时点明显异常;且账户组卖出原持有股票后集中、大量、主要买入“恒逸石化”,本次交易前从未交易过该支股票,交易习惯明显背离,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二,陈建平与黄某辰通话系业务联系的说明无法对交易异常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第三,交易属于跟投的申辩意见不符合常理,也无法合理解释陈建平在敏感期内的明显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陈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内幕交易“恒逸石化”,陈建平提出其仅控制“陈某德”“赵某珠”两个证券账户的陈述申辩意见无客观证据支持。一是账户名义持有人均指认陈建平为账户实际使用人,陈建平在初次调查时也自认其为账户的使用人。二是“马某良”“闻某娟”“陈某德”“赵某珠”账户交易信息、资金关联等客观证据均指向陈建平为账户实际控制人。三是当事人称“陈建平”“韩某文”由李某达根据邵某平的指示下单交易,无相关客观证据支持。四是客观证据上,“陈建平”“韩某文”账户交易资金来源指向陈建平,且交易亏损由陈建平承担。综合在案证据认定陈建平为账户组实际控制人。综上,我会对陈建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会决定:

对陈建平内幕交易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