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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应该这样了,能少避免诈骗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至今存在大量认缴出资的公司,且金额比较大。如果公司一直未经营,可以直接采取注销。如果已经经营并且有债务的情况股东就比较麻烦,如果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避免补缴出资,但减资的问题是要通知债务并提供担保,如果不通知债务人直接减资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减资,五年也不补缴出资,那么未来诉讼的风险就会很大。未来要看最高院对这块的进一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