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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二零一八年四月投資的芬蘭芬漿,被最高行政法院 (KHO)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否決了芬漿的環境許可證。 19 恒安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報 行政總裁報告書 該決定是基於擬建的制漿廠房對其所在位置非常接近的卡拉 維斯湖(Kallavesi)造成長遠不確定影響。該決定為最終決定, 不得上訴。據本集團所知,上述環境許可證對制漿廠項目的 施工十分關鍵。因此,本集團正在與芬漿及芬漿現有股東就 後續行動方案,包括初步投資協定及股東協定下義務的延續 以及替代投資方案進行討論。由於後續的處理方案還在商討 中,到目前為止,未有明確情況顯示該投資存在減值因素, 因此集團於報告年度沒有對該投資作出任何減值準備。集團 會於每年對該投資進行檢討或評估。

——该项投资约9000万元,占比36.5%。律师应该会有制约条款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