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后,该不该提起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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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民企违约有所改善,国企违约超出预期。永煤、华晨、紫光等相继违约,不仅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超千亿信用债取消发行。二是“逃废债”惊动市场和监管。无论是华晨的闪电破产,还是永煤的资产转移,均引起了市场对于发行人逃废债的担心,好在监管机构、政府机构“零容忍”的及时表态维护了市场秩序。三是评级机构腐败窝案“盖子”逐渐被揭开。金融反腐从传统信贷领域向中介信息服务领域积极突破。总之,2020年债券市场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

为此,我们拟结合债券市场发生的事件,站在诉讼视角,分别从诉讼时机、诉讼主体、管辖、争议焦点、保全执行和刑事犯罪等角度,通过小专题形式以案说法,敬请持续关注。

债券违约后,该不该提起诉讼呢

债券违约后,是否要通过诉讼手段对发行人进行追偿,是摆在债券投资者面前的首要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6秋林债。债券于2019年3月1日发生实质违约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分别对发行人及担保方提起了诉讼。

案例二:17巴安债。债券于2020年10月19日发生实质性违约,各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均未提起诉讼,即便在发行人因其他原因涉诉,资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未对发行人提起诉讼。

同样是面对债券违约,为什么选择却截然不同。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发生违约后,诉与不诉的选择逻辑是什么呢?站在投资 者角度,可能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看违约事由。如果发行人只是出现利息违约,仅仅是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资产负债情况未达到危急程度,则彼时可以考虑通过要求发行人增加担保物,追加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等方式,降低债券持有人债权实现的风险。如果发行人愿意提供这种担保,而且担保物的价值、担保人的履行能力有相当程度的保障,那么债券持有人就要考虑立即启动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或者说提起诉讼是否是最好的选择。反之,如果发行人已发生本金违约,且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发行人又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此时无论债券发行人口头上如何保证,等待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立即提起诉讼,保全发行人财产。

次看胜诉概率。债券兑付期限已经届满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兑付到期债券本息的风险自然较小甚至几无风险。司法实务中,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往往在债券到期前就已发生,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就已经有了起诉债券发行人的冲动,而在债券到期前就提起诉讼,往往就会发生权利义务上的争议。

再看成本收益。如果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且该履行能力能否覆盖债券持有人的诉讼成本的,债券持有人始有考虑诉讼路径之必要。如果诉讼程序可能的收益尚不足以覆盖司法成本,则债券持有人并无专门启动诉讼程序之必要,彼时可考虑其他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对债券发行人申请破产,或者与发行人达成新的还款方案等。

还看合规审计。对于机构类债券持有人尤其是国有性质的债券持有人而言,除了从经济效益考虑的一些因素外,还有合规、风控、审计等因素需要考虑。不及时提起诉讼,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内控要求,是否能经得起国资审计的检验,也是企业选择时不得不考量的因素。对于内控要求较严的债券持有人企业而言,如果不及时起诉会面临内控风险,那么即便有其他选择,诉讼方案也值得先行先试。

17巴安债违约发生后,发行人巴安水务公司兑付了部分债券本金并计划提供名下资产为债券作增信,同时实控人还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有力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反之,16秋林债违约发生后,发行人及实控人虽然也做了努力,但最终并未将设想转化为现实,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也就不可避免了。

    上述部分内容摘自《债券违约问题实务解析与操作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二章“与谁之战”第一节“诉与不诉,其实不是一个选择题”P33-37页。欲知更多精彩内容,欢迎点击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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