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借贷的合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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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提供借款的需要。结合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业案例,本文对证券公司能否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及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否向证券公司或其控股的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提供借款,进行了分析。

一、证券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此处的股东关联方不包括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他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禁止证券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行业内已有证券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公开案例。2019年4月16日,广发证券公告披露,公司拟向其四家全资子公司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有效期三年。

因此,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证券公司可以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然而,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不是所有类型的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都能接受母公司提供的借款。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关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往来应付款等名义,向另类投资子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因此,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不能接受母公司提供的借款。

二、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向证券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一)期货子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子公司不能为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二)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不能为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三)另类投资子公司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不能为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四)境外子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目前相关监管规定未明确“放债或类似业务”的具体定义。狭义上的放债业务是指香港《放债人条例》中规定的放债业务,广义上的“放债或类似业务”则包括对外提供借款(按照香港证监会规定提供融资融券等业务除外)。在广义的“放债或类似业务”定义下,证券公司境外子公司不能为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五)资管子公司、信息技术子公司、投行子公司等

目前,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信息技术子公司、投行子公司等子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因此,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信息技术子公司、投行子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综上,证券公司各类子公司均不能向证券公司或其他兄弟公司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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