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交流群问答汇总(2019.4.7-201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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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监管对这个概念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吗?特别是对于机构客户来说,这两项该如何界定?

讨论:

2. 如果有个私募基金产品户要开户,产品的认购者是一家企业,穿透到三层后,占比46%的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都是外国企业,且要不到合伙协议,这种情况能开户吗?

讨论:1、按要求进行受益人识别,如果识别不出的,建议不开户。因为164号文规定,先评估是否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决定建立业务关系的需采取高管审批、提高洗钱风险等级、加强交易监测等措施。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不得与其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

      2、存量客户,勤勉尽责识别不出受益所有人的,可以按照117号文采取限制措施;新增客户识别不了受益所有人的,谨慎的做法就是不建立业务关系.

      3、可以考虑让认购私募基金的这家公司,出具一份说明函,说明本企业没有持股超过25%以上的自然人,再提供一份说明,说明通过人事和财务进行控制的是公司法人,并留存法人的信息。但以上材料说明都需要有法定材料支撑。

      4、按照164号文的规定,最符合要求的情况是拿到那两家外国企业的合伙协议,再找到一个能核实它们合伙协议中持股比例是否真实的法定渠道进行核实。

      5、客户是产品户的,164号文有说产品户原则上可采信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认为给客户填写相关登记表然后做形式审查也符合要求。

3. 机构户查询股权结构是138个法人持股60%,38个自然人持股40%,没有明细,如何认定受益所有人?

讨论:复杂结构设计在洗钱风险评估是一个大风险点。受益所有人按照235号文先看股权,再看财务人事安排,最后看高管。

4. 某公司由另外几家公司平均持股成立,持股比例均低于20%,没有严格意义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那么反洗钱要求识别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何识别?

讨论:1、填高管或者法人;

      2、结合公司性质分析,或由公司出证明,证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填写法人。

5. 客户提供的受益所有人资料,只能临柜吗?

讨论:1、只要提供材料并盖章即可,没有临柜要求;

      2、资料让客户提供,盖章确认后的资料可以快递给营业部;

      3、开户前与客户沟通好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开户时让经办人带好。

6. 人行对机构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复查时间有没有标准?

讨论:受益所有人识别是身份识别的一部分,只要你需要对机构户做身份识别就包括了受益所有人识别。可以按照低风险2年、中风险1年、高风险半年进行重新识别。

7. 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需要留存?如果需要留存那制度依据是什么?

讨论:需要留存法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参考235号文和164号文。

8. 客户开户后职业等信息是否可以自由修改?

讨论:可以修改,但是应该是同步中登的信息,且需要客户自己才能修改。

9. 对于客户信息重新识别后的结果,是做登记还是在系统里修改?比如客户填写的职业是工人,年纪超过60岁,经电话识别现在已经退休,大家是否在柜台系统里修改职业?

讨论:在柜台系统里修改,但需留痕,最好是与客户沟通之后让客户自行修改。

10. 目前对身份证件过期客户采取限制措施是系统自动采取限制措施还是系统自动提示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措施?

讨论:后台处理,系统自动采取措施。

11. 企事业单位干部这个职业中,是否包括公职人员?

讨论:事业单位干部属于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中归组织部管的人也属于公职人员。

12. 业务系统与反洗钱系统不是同一供应商,导致同一客户在不同系统中反洗钱风险等级不一致如何处理?

讨论:1、人工同步比对;

2、在反洗钱系统中设置流程,发现不一致时提醒,后由人工同步;

3、由反洗钱系统反馈柜台系统,由系统修改。

4、洗钱风险评级应该是反洗钱系统独有的功能,以反洗钱系统为基础同步其他系统,最好定期同步。

13. 反洗钱工作是否覆盖投行业务、债券销售等?

讨论:1、覆盖,投行资管私募是今后重点。债券市场一级最后买的需要进行反洗钱工作,二级买的在对方券商处进行。

      2、投行业务反洗钱客户应该分两类:发行端和投资端。发行端一般应该有尽调,投资端较麻烦,关键看是否系统记录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14. 投行、资管、自营业务条线是否进行了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工作?

讨论:1、资管投资端与融资端都进行了,投行只对融资端进行;

      2、与上海人行反洗钱出进行了沟通,其认为自营业部不存在洗钱风险,认为场内交易不需要进行身份识别。

15. 为客户提供研究报告服务时,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吗?留存客户资料吗?划分风险等级吗?

讨论:1、广义地说,需要做。

2、这部分客户没有资金交收,认为不用,但有要求做黑名单的核查。

      3、如果只提供研报,没有交易,没账户、资金等,认为可以不需要做客户身份识别。

      4、上海人民银行的意见是只要产生了业务关系,为其提供了服务,都需要纳入。浙江人民银行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指引中提出,没有资金交易的可以简化身份识别,但是理由要充分,其中简化的最基本要求是有对方身份证明材料。

      5、目前非经业务重点认为是投行与资管业务。研究所的业务纳入了反洗钱管理,经评估风险较低,认为可以保持业务现状,不做额外反洗钱要求。

16. 非经纪业务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是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导入,与经纪业务客户信息合并计算风险等级?还是直接向系统导入非经纪业务客户的风险等级?

讨论:一般先导入基本客户信息,根据客户的信息由系统初评计算等级、再人工复评风险等级。

17. 反洗钱领导小组是否涵盖公司所有高管?

讨论:1、没有,未涵盖所有高管;

2、全涵盖了,业务部门第一道防线。

18. 公司的洗钱风险评估和对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是放在一个制度里还是不同的制度?

讨论:分开,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是公司洗钱风险评估的子制度。同时,对公司的洗钱风险评估可以参考银行制度。

19. 洗钱风险评估定期是几年一次?

讨论:每年做一次公司整体的洗钱风险评估。

20. 下属子公司,属于股权投资的公司,有反洗钱工作职责吗?或者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吗?

讨论:只对全资子公司做反洗钱履职要求;

      需要看全资子公司的性质,如果子公司属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就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外规中有明确范围,哪些类型的单位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21. 外规是否有明确规定关于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销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代销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

讨论:外规没有明确规定。

22. 反洗钱系统可疑交易预警有取IP地址吗?

讨论:主要取MAC地址。

23. 哪里能查询到公检法官方发布的涉黑涉恶名单?

讨论:

1、道琼斯黑名单里能查询到,录入了公安部发布的涉黑涉恶名单,在其他官方名单里,叫Chines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wanted list。同时,人行在解释涉黑涉恶和刑法里对涉黑涉恶的解释,有组织犯罪、人口走私犯罪也应包含在里面。

      2、人行关注的是名单里面是否有地方公布的涉黑名单,道琼斯名单库并不包括地方公布的设黑名单。

      3、使用道琼斯名单库,但是找了供应商(汉得)对数据库做分析。帮助建立独立的名单系统。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对数据库进行筛选,减少不需要的名单筛查结果。

      4、Accuity已经录入部分涉黑涉恶名单,但是不全,可以根据要求添加。

24. 关于新员工洗钱风险背景调查如何开展?除了员工承诺不存在犯罪之外有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吗?

讨论:委托第三方做,人力牵头;

      公安局出具《无犯罪证明》。

25. 反洗钱审计是每年查营业部?还是需要对公司总部每年审计一次?

讨论:总部需要做洗钱风险评估,每三年至少一次。

26. 关于人行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客户身份识别职业这一块,如果客户职业填了其他或者没填,但是对客户做了限制,人行是否认可采取限制措施?还是只要客户职业填写为其他的占比过高,就会认定未履行身份识别义务?

讨论:1、除非限制了交易,否则人行不认可。

      2、宁波人行提出职业为其他的客户比例不能超过5%。

      3、没有填写职业属于信息缺失,填写为“其他”属于信息不明确,具体要求应问当地人行的监管标准。

27. 各家制度里是否还有有关大额交易的规定

讨论:部分在制度里删掉了大额交易的规定,在分类评级的时候人行也没有表示异议;

      制度保留了大额交易,但是系统不再监控(制度里未删除主要考虑存在老B股账户);

      制度保留了大额交易,系统监控也保留,但是不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安徽、广州人行要求制度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实际工作不需报送大额交易可疑报告(由银行报送),因此制度里不应保留大额交易的内容。

28. 三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到什么时候?

讨论:国务院文件写的是2020年,正常企业是去年6月底,但军队、党政机关过渡期应该还未结束。

29. 已将休眠户另库存放的,是否还需要对该类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讨论:不需要,重启的时候进行识别即可;

      休眠户的认定标准参照中登的标准,人行暂时没有表示不认可。

30. 检查接口中客户的范围,休眠户是否需要纳入?

讨论:需要纳入,只有销户的不用纳入;

      存量个人客户表要包含休眠户,但资金账户表不需要纳入休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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