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ST百灵、金通灵均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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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投资者朋友、各位股民朋友:$ST百灵(SZ002424)$$*ST银江(SZ300020)$$金通灵(SZ300091)$ 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敬请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朋友关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ST百灵(002424)

2024年4月30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灵”)发布2023年度报告,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2.63亿,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4.145亿元。已经连续盈利十年的企业突发净利润大幅亏损,投资者可谓始料未及。

引起我们关注的是,2022年公司净利润为盈利1.38亿元,2023年三季度公司尚有1.4亿的盈利。根据上市规则,净利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是查阅相关公告,未见公司发布任何预告信息。

二、ST银江(300020)

2024年4月30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江”或“银江技术”)发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其中载明:1、银江技术于2023年度向杭州翎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翎投科技)转出资金累计51,823.66万元(呈现季末资金流入,季初资金流出),年末余额1,308.54万元。部分资金由募投专户转出至第三方再由第三方转入翎投科技。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江技术公司与翎投科技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2、银江技术公司2023年度涉及诉讼判决书显示,银江技术公司部分案涉供应商诉请的工程款、服务费金额与银江技术公司已确认的应付款存在较大差异,银江技术公司未能对相关项目成本费用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三、金通灵(300091)

2024年1月3日,金通灵披露江苏证监局对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具体而言,金通灵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证监局在认定金通灵前述财务造假的同时,还认定“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其中,“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尤为引人注目。

经查,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6年的时任审计机构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审计机构连续6年对金通灵的财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伪造进度表、发货单以提前确认收入等“财技”并不难发现,审计机构切实盘点库存、物流信息等即有机会发现金通灵的造假手段。如果审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全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疑点,时任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尽到了“看门人”应尽的义务,监管部门后续是否会对时任审计机构立案调查,需要投资者持续关注。

在民事诉讼中,投资者可以考虑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审查其责任。

结合上述基本事实,我们初步认为,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考虑索赔,供您参考:

ST百灵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均含当日),并于202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

ST银江2024年4月29日之前买入(含当日),并于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

金通灵于2018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均含当日)买入,并于2023年6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

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敬请投资者朋友们警惕市场风险理性投资祝您投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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