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道人 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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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报告,没有臆想。同时中科可控也与中科曙光有大量合作,即便是中科可控也是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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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看得敷衍你还不承认,我仔细跟你捋一捋吧。先看海光,其刚发布的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中“公司A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上年实际发生金额”能与23年年报中“公司A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直接销售及通过经销商销售的总金额(该两个金额出现在年报195页下方)之和完全一致,而23年年报中上期发生额的又和22年年报本期数字一致,说明该3个文件中所谓的“公司A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是一致的。而22年上期数字和招股说明书中公司A+公司B的直接及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合计金额(出现在招股说明书201页)一致,说明现在所谓的“公司A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就是招股说明书的“公司A”+“公司B”。另外,海光招股说明书中写了其与公司D联合申报人工智能微处理技术与系统项目,并且D是第一承担单位(见202页上方),而“人工智能微处理技术与系统”项目公布在天津市科技局官网上(地址:网页链接),承担单位就是中科曙光。另外,中科曙光19年年报也写了该项目情况(见曙光19年年报116页)。根据海光招股说明书,公司D和公司A并无关系,是两家做服务器的企业,因此不难知道,公司A不可能是曙光,D才是曙光。

[想一下]哪里写了否?IPO法律意见书的34页的十、(一)2.(1)的第一个列出来的关联方就是中科曙光,请看仔细些。

怎么理解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

曙光作为海光大股东,你觉得这项会列为否?

曙光的客户买海光的芯片,让曙光加工

对的,曙光的客户是买好了算力芯片让曙光加工成服务器的

交易所规则有解释,但具体认定带主观判断因素。至于具体案例,如海光,其在IPO报告期的全部关联方名称罗列在法律意见书的34-38页。

建议加强学习,不然容易被贻笑大方。假设海光卖芯片给X,X把芯片加工成某部件再卖给曙光,那么曙光可以在服务器产品上搭载海光芯片的同时又对海光的采购额为0。这种刻意设计的交易结构十分常见,ZX系也常这么干。

哈哈哈——曙光若是D,海光对D的销售是0,莫非曙光不用海光芯片?

此A非彼A,不同的文章其中的A能是一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