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朋友必看-炒股亏损如何计算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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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中国炒股,如果产生亏损,一般是需要自己承担的。但是如果你买入的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你刚好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卖出从而产生亏损,那你就可以向公司发起索赔,这个时候就需要计算你的损失金额了。

投资损失的计算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准确计算损失并给予投资者恰如其分的赔偿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市场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损失计算融合了法学、会计学、数学等众多学科的相关知识,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而且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独特性使得制定统一适用的计算方法非常困难。

我国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确定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兼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充分保护投资人合理损失得到有效填补,同时达到对虚假陈述者民事责任惩罚的目的,从而预防和遏止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所以对交易市场持续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规定为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损失计算基准日的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1、投资差额损失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产生于证券买人价和卖出价之间的价差。行为人作出虚假陈述后,证券价格在虚假陈述的影响之下会大幅上涨,同时投资者由于虚假陈述的误导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人证券,而当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证券价格又会持续下跌。这种情况下,面对证券价格的狂跌不止,大部分投资人会忍痛低价卖出所持证券从而遭受损失,还有一部分投资人会继续持有而被"套牢",继而产生损失。因此,投资人因为买人价和卖出价之间的价差而遭受的损失,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计算。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7条和28条的规定,第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 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第二, 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 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 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的损失计算可归纳为以下几个分式:(1)投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买人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数量+(买人均价-基准均价)×基准日后卖出或持有的股票数量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该方法仅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部分的交易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这一计算方法的依据是:在投资者受虚假陈述诱导认购或交易股票的过程中,只有损失部分的交易费用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至于已回收资金的交易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式为:(1)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比率;(2)利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自买人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