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股票索赔继续征集!律师解读示范判决确定的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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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600525股票索赔


我们最近收到法院发来的长园集团600525股票索赔案件示范判决的情况说明。由于示范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如果符合示范判决确定的索赔条件,大体上获赔的概率就会很大。

深圳中院在生效判决中确定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三日一价分别为:实施日2017年3月14日、揭露日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也就是说,所有在2017年3月14日之后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且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时持股的投资者都满足索赔条件,如果在2018年12月2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遭受投资损失,即可提出索赔请求,最终获赔概率较大。

投资者最终获赔的金额将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核算确定,但请注意,在这个案件中,投资者只能获得核定金额*50%的赔偿。大多数投资者获赔的比例在40%左右。

51索赔网提示,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如果有意参加索赔,需要准备证券交易凭证(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上述资料发至langyh@zhuhuilaw.com即可参与。长园集团诉讼索赔的时效将在2023年10月23日届满,在此之前投资者均可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加入诉讼。

预计长园集团股票索赔的平行案件将进入快速处理阶段。

(郎一华律师/51索赔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件仅供参考!

关于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示范案件相关情况告知书

各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的确定  

(一)示范案件。本院依法确定(2021)粤03民初2601号原告邱斌诉被告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示范案件。  

(二)平行案件。除示范案件之外的投资者诉长园集团所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为平行案件。 

二、示范案件对共通事实和争点的认定  

(一)侵权行为及重大性。被告长园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备重大性。  

(二)“三日一价”。长园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 

(三)因果关系。投资者在前述实施日到更正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最终受有损失的,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推定该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四)损失核算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损失核算机构。 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长园集团应当对投资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资者损失及责任承担。投资者的损失包括了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佣金和印花税的标准分别为投资差额损失的0.3‰、1‰。长园集团对投资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三、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一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二)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二民事判决:一、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斌支付赔偿款221090.73元;二、驳回原告邱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前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平行案件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详见附件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节选)。 

五、示范案件判决书全文  

详见附件2:本院(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二民事判决书。 特此告知。 

附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节选);  

2.本院(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2601号之二民事判决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