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索赔区间确定!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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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300356索赔登记 

2022年3月31日,光一科技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江苏证监局查明,光一科技存在两大信披违规问题:其一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其二是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股票索赔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按照上述规定,光一科技实施了两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

第一个虚假陈述与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有关,实施日可确定为2020年2月21日(依法应当以光一科技收到传票之日+2个交易日确定),更正日为2020年4月8日。 

另一个虚假陈述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有关,实施日可确定为2020年3月3日,更正日为2021年4月28日。

 “证券索赔新规已经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光一科技的受损投资者已经具备向南京中院起诉索赔的条件。根据预罚单披露的信披违规情况,在2020年2月21日之后买入光一科技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7日收盘时持股的投资者,如果在2020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遭到投资损失的,即可通过诉讼途径索赔。”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郎一华律师表示,“除此之外,在2020年3月3日之后买入光一科技股票,在2021年4月27日收盘时持股的投资者,如果在2021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而遭受投资损失的,也可通过诉讼途径索赔”。  

51索赔网提示,本案的索赔区间分为两段,两个区间段可能存在重合,只要投资者的交易情况满足任意一段,即可参加索赔。

对于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引发的股票索赔成功案例,投资者可参阅亿晶光电股票索赔案,南京中院在亿晶光电的系列索赔案件中判赔金额超过9000万元。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披露的成功案例更是普遍。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光一科技300356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最终被认定为存在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则最终的赔偿责任将由龙昌明先生承担,上市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光一科技披露,针对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问题,已启动法律程序冻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产,但目前其资产情况未能覆盖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总额。  

51索赔网提示,参加股票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证券交易凭证。投资者打印对帐单的时间应从首次买入打印至清仓之日,或者从2020年1月1日打印至2021年6月30日。证券索赔采取100%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无需提前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51索赔网首发zhengquansp.cn 

 2022年4月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