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位股民索赔超亿元!律师提示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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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601101索赔区间2015.2.10-2019.12.26

根据公开资料,截至2022年3月22日,北京金融法院累计已受理投资者诉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513起,股民索赔的总金额约为1.08亿元。 昊华能源的索赔案件最早于2021年4月获得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尚无一审判决。本周四,我们再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昊华能源股票索赔受理案件通知书


昊华能源的证券虚假陈述与年度报告资产虚增有关。 

201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曾出具函件,明确规定将京东方集团所获得的巴彦淖井田9.6亿吨煤炭资源中的5.1亿吨配置给淏盛能源,剩余4.5亿元配置给京东方能源。此后,京东方能源被昊华能源收购,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昊华能源本应按4.5亿吨煤炭资源量入账,但在实际账务处理时,整个巴彦淖井田9.6亿吨煤炭资源均被纳入上市公司。这种作法导致上市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2019年12月26日晚间,京东方A发布转让淏盛能源100%股权的公告,提及其设立能源项目子公司京东方能源和淏盛能源,与第三方专业能源公司共同开发区巴彦淖井田煤炭资源,及淏盛能源获得其中5.1亿吨煤炭资源配置的情况。 

次日(2019年12月27日)晚间,昊华能源公开承认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情形。 

上述信息披露后,昊华能源的股价次日跌停,此后交易量明显放大,股价在30个交易日内下跌明显。 

资源类上市公司拥有的矿权价值和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密切相关,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估值的判断。我们认为,昊华能源应当赔偿股民损失。 

51索赔网提示,投资者参加昊华能源601101股票索赔案的集体诉讼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征集范围 

本次索赔征集对象包括所有在2015年2月10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9年12月26日股市收盘时仍然持有昊华能源股票的投资者。我们预估本案的基准日为2020年2月18日,基准价为4.60元/股。 所有交易区间相符,并且在2020年2月18日账户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索赔。 我们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昊华能源的股价相比2019年末已经翻了两番多,部分曾经亏损但长期持有未清仓的投资者现在的账户可能已经出现盈利,这部分账户盈余的长期投资者也有索赔权利。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账户出现较大亏损,即可索赔。基准日后的股价上涨或者下跌均不影响投资者损失的计算。

二、本次索赔的法律依据 

昊华能源的证券虚假陈述主要是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次索赔的法律依据包括《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诉讼时效 

本次索赔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4年11月,在此之前,投资者均可参与。 

五、投资者须准备的资料 

参加昊华能源股票索赔集体诉讼的投资者,需要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证券交易凭证(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股票对账单),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股票打印至清仓为止(或者2020年2月末)。 

特别说明:证券诉讼采取100%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在获赔前无须支付律师费,但应根据法院要求自行交纳诉讼费用。详细内容可参阅51索赔网。 

郎一华律师/51索赔网首发 

附件:昊华能源股票索赔案的民事诉状(仅供参考) 

民事诉状 

原告:XXX,性别X,X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46132245J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XX元、佣金XX元、印花税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101。原告系二级市场投资者。 

2019年12月28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相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暨复牌的公告》。2020年5月21日,被告对外披露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21年11月11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查明被告昊华能源将其收购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9.6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2015年、2016年、 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4.26%、13.96%、13.77%和13.58%。 

原告在被告实施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后买入股票,揭露日前持股XXXX股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XXXX股,剩余股票持有至基准日之后卖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金融法院 

具状人:XXXX(签名)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