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遭股民索赔已逾7千万!黄先生申请立案经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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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哈尔滨中院已经就投资者诉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李先生获得法院判赔48.8万余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令在5%的范围内与ST瑞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春节后,我们继续接受投资者委托向哈尔滨中院起诉。2022年3月7日,我们得到反馈,投资者黄先生的诉讼材料已经法院审查通过,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重庆证监局在2020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时效将适用股票索赔的旧规则。

51索赔网提示,根据哈尔滨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日一价,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在2023年7月18日前继续委托律师索赔: 1、在2018年6月1日休市时持股;2、买入股票时间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 

具备专业知识并且有时间精力的投资者也可自行向哈尔滨中院起诉。

附件为本案民事诉状,仅供参考。 

郎一华律师/51索赔网zhengquansp.cn首发


民事诉状  

原告:【】,男/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洲路1377号制品加工一车间 法定代表人:杨鑫宏 

被告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主要负责人:梁春、杨雄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元、佣金损失【】元、印花税 【】元)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付义务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666。原告系二级市场投资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因此受到损失。被告一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