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停牌前持股!*ST新亿投资者索赔应注意交易区间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ST新亿股票索赔区间2010.6-2015.12.4 

2022年3月2日,上交所向*ST新亿下发《关于拟终止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通知》。如果*ST新亿不申请听证,则上交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如果申请听证,则听证程序结束后开始起算决定时限。

一旦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则决定公告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ST新亿将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总计15个交易日,之后*ST新亿股票将被摘牌。  

值得注意的是*ST新亿的股票自2015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停牌。证监会分别在2015年12月29日、2019年5月13日、2020年5月29日对*ST新亿三次立案调查,均处于停牌期间。今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第3份行政处罚决定。 

我们梳理了*ST新亿三份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ST新亿的信披违规行为可分作两类:  

一类是发生在停牌期间或者立案调查之后的信披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1、*ST新亿2018年、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ST新亿2019年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对《调整开发协议》和喀什开源市场拆迁事项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3、*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4、*ST新亿未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该等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均发生于2016年、2017年,也在停牌期间;  

另一类是发生在停牌和立案调查之前的信披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5、*ST新亿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新疆证监局查明,涉及许长奎、陈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创捷投资有限公司的5笔经法院裁定的债务未及时披露(合计金额8亿元)。证监局认为,公司应在临时报告及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未披露则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1、2项信披违规参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2]4号),第3项参阅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1号),第4、第5项参阅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3号)。  

我们认为,上述1-4项信披违规均发生在停牌期间、立案调查之后,依据股票索赔规则,与投资者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重大遗漏是证券虚假陈述的类型质疑,我们认为,本案中可索赔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仅指第5项信披违规行为——重大债务未及时披露。 

新疆证监局查明,案涉5笔大额未披露的债务中有4笔发生于2010年6月至10月期间。分别为:

1、2010年6月25日,陈晓东与重庆四维(*ST新亿前身)签订借款协议,并于2010年6月28日向重庆四维转入1亿元;

2、2010年6月28日,宗雷鸣与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城)签订借款合同提供借款1亿元,重庆四维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3、2010年7月2日,天津力源祥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7000万元;

4、2010年10月12日,天津创捷与重庆四维等五个主体签订了联合借款合同提供借款4580万元。  

而时任董事长雷刚被认为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51索赔网提示,投资者向*ST新亿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2015年12月4日收市时持股;2、买入股票时间在2010年6月之后。 

参加*ST新亿600145股票索赔诉讼的投资者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以及股票对账单。 

投资者对账单的打印期间应从首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全部卖出之日止。2020年8月31日前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对账单仅需打印至2020年8月31日。  

最终索赔条件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准! 

 郎一华律师/51索赔网zhengquansp.cn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