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无法保证债权人的权利,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来保证债券持有人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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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本人持有$塞力转债(SH113601)$

昨天晚上(5月31号)$塞力医疗(SH603716)$ 发了一个公告,是召开“塞力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审议的内容如下:

我个人觉得召开这个会议本身就是违法的。会议通过的之后的2种结果:

1、多数债权人同意,那就是公司可以注销股份,债权人也可以清偿?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77条,本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变成了需要通过会议来审议了?这就不合理了。。。

2、多数债权人不同意,那就是变成了债权人不同意公司注销股份了?而且不用进行清偿操作了?公司是回购股份超期,根据公司法是需要注销的,怎么变成了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注销了?我不太明白这个意思。。。

怎么看这个会议都是违法的。。。有点搞笑。。。

我个人赞同下面这个集思录的网友对这个会议的看法,就是想拖延清偿时间。。。

在之前和公司的沟通中了解到这个公司是准备在6月18号提交注销股票申请的,那么在6月17号之前召开这样一个债权人会议,意义何在?之前和塞力公司的沟通中,我就明确要求注销股份之前先完成债务清偿,给的反馈是,6月14号截止申报债权,6月18号之前要完成债务的清偿,这是不可能的。潜台词就是:我完成不了,我可以违法?

如果公司没有钱,为啥不和监管沟通好,之前有利群转债修改不下修期限,为啥不可以效仿,完成下修,保持转债价格在清偿价格101以上,那么又有谁去清偿呢?违法和违规之间选择了前者?

《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18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销股份之前先完成债务清偿的理由(有些理由来自集思录的网友支持):

贵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本人要求提前清偿前述债券,资金可划付本人证券资金帐户,请贵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前支付前述债券本金及利息,从而避免出现再次违法的情况,如贵公司逾期支付,需按总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一并支付违约金。

请贵公司在6月19号注销股份之前完成前述债券的清偿,保障好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原因如下:

1、贵公司注销股份,代表减少注册资本,减资代表偿债能力的下降。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这是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案例给出的意见。

2、根据公司法的第177条内容看,债权人45天内,有权要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关键在于【内】字的理解,个人理解是这45天内,任何时间点都可以要求公司完成清偿的,而不是只处于登记状态,然后超过45天之后再进行清偿。

3、电话咨询了上交所,给的答复是先清偿后注销。

4、之前就和贵公司沟通过,一直都无法给出具体的清偿完成的时间节点,如果公司注销了股份,然后把债权人的权益一拖再拖,那么我们债权人的权益谁来保护呢?是否会出现逃废债、违约的情况?

5、根据贵公司的一季报披露的货币资金只有1.75亿,无法覆盖转债余额5.433亿,如果清偿金额大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时,公司又如何能及时筹措资金?又何时能完成清偿呢?

综上所述,要求贵公司在6月19号之前完成前述债券的清偿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合理的。请贵公司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非必要的纠纷。

转债清偿参考案例:美锦转债是2023年12月22日清偿债权,2023年12月28日发公告注销股份。

可转债的清偿是经过了众多转债前辈们争取来的,希望持有$塞力转债(SH113601)$ 的投资者可以到上交所投诉这家公司,打电话给公司要求完成清偿之后再注销股份!后续完成这次清偿之后,我要远离这家公司。

全部讨论

06-01 17:54

审议的议题是:无论债权持有人是否有效申报,均不会影响债权的有效性,由公司按照原债权文件继续履行!
我的理解是不管债权持有人是否提前申报,到清偿日依然有权要求清偿!
这么看,没什么大问题呢!

06-01 15:50

这个议案有点搞笑,开什么会投的哪门子票,如果我作为债权人的权利都可以被代表的话,那公司以后是不是可以提个免除债务的议案,不用还钱好了,纯属弱智

06-01 23:42

公告的意思很明显了,就是回购前清偿公司没法办到,所以开会希望债权人同意回购后清偿,晚点就晚点吧

这则公告我看了几遍都没看懂,到底什么意思,他想回购股份,跟我们债权人有什么关系?如果满足回售条件下我们照样可以行驶我们的权利。

06-01 20:36

必须去证监会投诉,违法公司法,投诉到底

06-01 20:48

支持!

06-01 16:37

如果注销前不清偿就去市场监管部门和证监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