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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SZ300096)$ 原来是这支刚被ST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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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0:15

如果没有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高管瞒着其他股东,拿着公司的盖章提供了担保。那这种担保合同它属于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属于无效的担保。
无效的担保并不代表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显然债权人在确立担保行为是有瑕疵的。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看到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没有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决议,你就认可人家提供了担保。这种行为,通常会认定为《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的第 17 条的规定的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比如:债务人欠债200万,一分钱都还不起,那么作为担保方也不是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通常公司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100万的责任。在现实案例中,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责任的划分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