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法关联交易之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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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需要通过基金合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内部决策与回避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予以监管。若关联交易监管违规,可能会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收到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针对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此外,基金合同等交易文件中通常也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约定。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了关联交易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和基金本身的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次,针对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对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是托管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基金合同也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予以更为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基金托管人如果对违法关联交易没有监管到位,也需要承担责任。实践中,在综合考虑违约情形和过错程度、对损失造成的影响、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尽可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托管人的责任的基础上,基金托管人一般承担的都是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如本人代理的案件中,仲裁庭认为案涉关联交易未进行合理定价,脱离了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使得申请人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即使将来赎回也会面临巨大风险。第一被申请人即基金管理人对此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二被申请人即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案涉关联交易仅需形式审查即可发现,因此案涉托管人未发挥监督作用,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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