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关联交易之关联方的认定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根据中基协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以此,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关联方包括: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其中,第五种“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可以细分为以下类型:
1、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人员控制或能予以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既包括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如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3、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4、与私募基金的重要自然人投资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能予以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5、其他关联方。主要是指虽然与私募基金没有直接关联,但与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其利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 #私募基金# #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