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监督义务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监督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义务,且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常常会对该义务进行更为详细、明确的约定。
托管人的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保管基金财产,保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进行复核,执行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针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的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
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基金托管人需要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形式监督标准。
在法律上,《基金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也只是要求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等进行严格监督。《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即其采取了形式审查标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范围不包括交易项目及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托管产品和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者的适当性和已划出托管账户的基金财产安全性的监督。对于管理人及投资人提交的资料,托管人也只需要对其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此外,基金合同对托管人的监督标准通常也都是形式审查标准。
🔔如本人代理的一案中,仲裁庭认为基金托管人仅须对案涉本层基金的投资指令尽一般性的审慎注意义务,即仅对指令的合法合规合约性进行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审查。
这种审慎注意义务并非要求其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核监督、只是要求其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
因此,第二被申请人即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未履行监督义务,需要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投资# #私募基金# #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