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超范围投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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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的定义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者的投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3款也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贯穿了私募基金在募、投、管、退整个过程。具体来说,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形成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投资者以其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请求管理人对基金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在运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对投资标的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

(2)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原定的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

(3)违反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进行对外投资;

(4)未按合同关于止损、补仓、减仓、平仓、清盘的约定进行投资;

(5)未能合理确定私募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

(6)未按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

(7)违反勤勉义务的其他情形”。

三、私募基金中超范围投资问题

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之一就是在投资阶段,即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的约定进行投资。通常,基金合同都会约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若私募基金投向不合规,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构成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可能导致基金合同无效。实务中最多的情况是基金管理人超出《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既是合同的约定,也是投资者基于投资范围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实行“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之一。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权变更投资范围,取决于投资者的授权和基金合同约定。

违反合同约定范围投资的行为属于基金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追究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基金合同通常不会对管理人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标准或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在基金合同项下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可直接援引的情况下,投资者大多只能主张法定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