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万科云庐项目3·11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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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丰台区万科云庐项目工地“3·11”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丰台区万科云庐项目工地“3·11”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2024年1月17日,区信访办转来金某某信访件显示:2023年3月11日8时30分许,位于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088地块,工人金某某在施工现场塔吊下方作业时被塔吊吊装物摆动刮倒受伤(目前在医院康复)。截至2024年3月22日涉事单位已支付医疗等费用约13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佐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3•11”金某某受伤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事发工程名称: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503-0087、0088、0092地块(0088-1#住宅楼等32项)。

建设单位:北京万筑国青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项目总包、劳务和塔吊产权单位:均为吉林省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与安装等。

监理单位: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二)相关合同协议情况

2020年4月1日,北京万筑国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

工程名称: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FT00-0503-0087、0088、0092地块(2#配套楼等26项)。

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为110535.32平方米。

工程承包范围:0088-31#住宅楼至0088-47#住宅楼、2#地下车库、3#化粪池、4#化粪池、5#化粪池、2#雨水调蓄池、3#雨水调蓄池、2#配套楼、1#幼儿园、化粪池土石方工程、边坡支护工程、基础工程、挡土墙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含精装修)、外装饰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煤气工程及室外给水、热力、燃气、雨污水、景观照明、道路、绿化等工程施工、验收及维保服务工作总承包(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1日15时20分许,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8#塔吊(编号为吉 AA-T10058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吊臂左摆挂到9#塔吊钢丝绳,导致正在9#塔吊下进行作业的工人金某某被9#塔吊装物碰撞受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将伤者送往良乡医院救治,后因治疗条件转至积水潭医院治疗,目前依照家属要求转至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都没有第一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且自行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及善后工作。

(三)伤亡人员及善后情况

伤者:金某某,男,目前在北京博爱医院康复治疗。依据信访内容显示:金某某伤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标准核定损失工作日符合重伤标准。区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依据事故等级分类,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伤程度均符合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

(一)直接原因

8#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错误,造成8#塔吊左摆过程中刮到9#塔吊钢丝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造成8#塔吊和9#塔吊交叉作业,且未安排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  

2.杨某作为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起重伤害致1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8#塔吊司机董某某操作错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董某某进行处理。

(二)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七)项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吊装作业现场未安排信号工和安全员,施工作业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3.4.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吉林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佐镇人民政府要汲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推广使用“企安安”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信息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