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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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资罚字[2024]8号)。处罚决定显示:由于存在违法分包工程行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前被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2024]8号

姓名或名称: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军

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立案调查。根据文昌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3号关于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存在违法分包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总承包单位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一事,经调查, 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 EPC 总承包联合体总承包施工方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为文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与陕西鑫久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 合同价款 为人民币9964016.71元。在未经过建设单位(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批准将文昌学校 (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EPC总承包联合体所涉及的外墙涂料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交由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将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交由陕西鑫久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涉嫌违法分包。2021年4月22日与陕西鑫久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964016.71元;2021年4月1日与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2854739.38 元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9000000元。未经过建设单位(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批准。

以上事实有 文昌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3号)、《分包合同》、《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6号楼及8号楼室内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9964016.71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9820.08元。

2.处《外墙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2854739.38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4273.70元。

3.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59000000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95000元。

4、对法定代表人吴军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359093.78元)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1545.63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