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初探(一)-转债的条款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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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转债一般都设置有三个特别条款:转股价修正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由这三个 特别条款所引发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等博弈即条款博弈是 A 股可转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其中,尤其是转股价修正条款往往是博弈的重点。

回售条款:投资者的权利,发行人的硬约束 回售条款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性条款,一般包括所谓“条件回售”和“附加回售”。

主流回售条件

习惯上,我们一般将回售条款的触发条件简记为【30,70%,面值+当期应计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1、回售往往在正股跌幅较大且已经进入回售期时才会触发;2、回售是投 资者的权力,是对其最直接的保护;3、在回售期内投资者每年仅有一次机会选择是否执 行。 在 09 年之前,很多转债的回售期和转股期相同,多数是发行后的 6 个月后开始,显然对 投资者非常有利。但是随着之后,转债品种的稀缺性开始体现,开始转为卖方市场,发行 人开始有条件逐步弱化对自身的条款约束,回售期的主流设置逐步变成到期前最后两年。 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较之前有所降低,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条款“弱化”。


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 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 附加回售和条件回售的不同主要在于:1、触发条件与正股价格无关;2、更改资金用途的 时点不确定性较大,而且触发概率也不高,因此容易被遗忘。当然,历史上存在过触及该 条款的案例,多数转债价格都因为远超过回售价而“有恃无恐”的平安度过。


转股价修正条款:条款博弈的核心,“推倒重来”的魅力 转股价修正是条款博弈最大看点,我们先来看看下修条款的一般模式。

主流的下修条款

典型案例:“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 将下修条款的触发条件简记为【15/30,85%】

下修条款中的注意点:

第一、稍加对比就不难看出,修正条款一般比条件回售的触发条件更宽松(时间和触发条 件都如此),所以在时间顺序上基本是先触发下修,再触发回售;

第二、下修是发行人的权力而非义务,触发条款后发行人有执行与否的选择权。

第三、下修空间存在的两个限制。主要根据是 2006 年颁布的《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与两 个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修正后转股价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正股均 价和前一交易日正股均价”。此外,绝大多数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当中还会再加上“转股 价不得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转股价修正对投资者的意义不言而喻,相当于“推倒重来”。比如,一只转债如果转股价 本来为 10 元,当前股价为 7 元,平价为 70 元,股性不佳。假如此时下修,假设股价表现 平稳,修正后的平价往往能接近 100 元;如果赶上了股价下行阶段,受制于前二十个交易 日均值等限制,修正后的平价可能偏低(90 元左右),但仍显著好于修正前的平价。修正 后转债平价修复、股性大幅增强,不管之前股价表现如何,又回到了发行时的平价水平, 即获得了“推到重来”的机会。


赎回条款:国内外相差最小的附加条款

美国、日本和台湾等地区的可转债都设有提前赎回条款,且和 A 股大致相似。一个标准 的 A 股转债赎回条款内容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 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债。”

但实际中为简单起见,将其触发条件写成【15/30,130,面值+应计利息】。可以 看出,赎回条款是发行人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不难看出,赎回条款最大的意义在于“逼迫”投资者转股,从而实现促转股的目的。由于 赎回条款的存在,我们会经常说转债存在上涨“天花板”,比如对于多数转债,到了 130 元以上就要小心赎回风险。

$上证指数(SH000001)$ $雨虹转债(SZ12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