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两省落实基药政策,全国共有17省明确不再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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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中鹿

【云端导读】

天津、江苏发文明确,将严格执行国家基药目录,原则上省级不再增补。同时,天津要求三级、二级、基层基药的使用占比分别为30%、35%、50%以上,江苏则要求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在该省尚无企业中标、临床有使用需求的产品,及时组织集中采购。目前,已有17省明确表示不再增补,4省表示可增补民族药。

天津:三级、二级、基层使用占比分别为30%、35%、50%以上

7月30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通知,落实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周期和执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再增补药品。并要求全市公立医院做好本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中的药品优先纳入。

同时明确,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并强化使用管理,配备品种、使用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

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两项指标占比均应达到30%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两项指标占比均应达到35%以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项指标占比均应达到5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比照同级别综合医疗机构可适当下调10个百分点。

通知指出,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与使用监测,监测重点包括基本药物的采购品种及其占比、使用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加强数据分析利用,积极实施动态管理。

并要求以医联体为载体,统筹医联体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目录上下衔接,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实现用药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药学质控中心作用,加强基层药学人员服务能力培训,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江苏:对基药在该省无企业中标、临床有使用需求的产品组织集采

此外,近日江苏省也发布通知,明确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级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

并指出,要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药品降价。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在江苏省尚无企业中标、临床有使用需求的产品,及时组织集中采购

同时,要以省为单位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确保基本药物在基层占主导地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疾病诊疗需要,合理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鼓励优先采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企业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

据统计,目前已有17省明确表示不再增补,其中11省市废止原增补目录,包括:吉林、北京、山东、河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重庆、贵州、四川,有5省尚未明确原增补目录的处理方式,包括:辽宁、天津、宁夏、湖南、广东。

另有4省表示可增补民族药,如甘肃将沿用原增补目录中的民族药,青海则明确可增补100种藏药,同时原增补目录废止,云南表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广西原则上不再增补,但民族药除外。

附:全国各省市基药政策汇编

【南宁】7月16日,南宁市卫健委发布《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该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明确,此次实施细则所称的基本药物是指:(1)2018年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以及中药饮片。(2)2011年、2012年广西增补的基本药物。

这就是说,原区增补的基药照常使用。并规定医疗机构首选基药,三级、二级、基层机构基药采购金额占比不低于25%、40%、65%,如果清退或更换基药一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基药目录。

【云南】2019年7月,云南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要求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

同时,引导、鼓励省内具有基本药物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标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该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广东】6月26日,广东卫健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保局等6个部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并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分类采购管理。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

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积极推进广州、深圳市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7月25日,广东省召开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遴选了广州、深圳、惠州、东莞及江门5个地级市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省级综合试点,其他地级市选择1个县作为市级综合试点。

并明确要求采购使用国家基药比例:基层(不含县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品种数占比分别不少于60%、50%、40%,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少于50%、40%、30%,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

医联体、区域内医疗机构实现统一目录采购、统一临床路径、统一服务监管。并根据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度高、剂型规格规范的上下用药衔接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种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种数的50%。

【重庆】2019年6月25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三级综合医院不低于30%;二级综合医院不低于40%;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50%;各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统计范围,比例要求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

各级专科医院中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煤炭医院、骨科医院不低于20%;三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20%、二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0%;精神卫生中心不低于60%。

【北京】2019年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药督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7个局下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30%以上,各区基层医疗机构50%以上。

并要求北京与国家基药目录全面对接。国家基药目录以外的原则上不再增补,未纳入基药目录的原北京市增补基药不再保留。

采购配送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做好京津冀基本药物价格联动,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对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广西】2019年5月18日,广西省公布基药制度,要求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

同时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

并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

【福建】2019年2月26日,福建省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福建省企业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意见指出要深化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药品采购激励机制,药品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归医疗机构所得。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院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

【浙江】2019年1月7日,浙江省卫健委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2014〕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并明确二级乙等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30%;三级乙等医院不少于25%;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0%;妇产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医院不少于20%;肿瘤医院不少于15%;口腔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按照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湖北】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卫健委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280种省级增补到明年转为“非基药”,原为非基药且新进入2018版基药目录的,调整其挂网价格为全国最低价。

自通知发文之日起至 2018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实施“过渡期”,实行“过渡期”有关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非基药”且在新版目录中的药品,调整挂网价格为同企业、同品规 全国最低价,经企业确认后将药品属性改为“基药”,纳入基本药物管理。

【安徽】2018年11月1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产品进行梳理、比对,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018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对暂未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纳入网上集中交易。

2019年1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强化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如原则上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等。

【福建】2018年11月2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并明确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等省增补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废止。

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2018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甘肃】甘肃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动废止。

通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国家目录的比对工作,对新纳入的品规要在药品采购平台、医保报销系统及医疗机构HIS系统进行标识,此项工作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完成。

同时,将建立新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阳光挂网绿色通道。对平台未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对新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开辟绿色通道,企业不需提供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资料,可直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挂网申请。

对于平台已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其他企业申请新增阳光挂网的,须按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及新增阳光挂网要求备案采购后方可申请。做好新纳入药品与该省直接挂网、阳光采购和集中采购之间的政策衔接以及使用比例统计分析、双控等政策在平台的顺利延续。

【天津】2018年11月13日,天津市卫计委发布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采购平台的品种进行梳理,增加“基本药物”标识。及时接收企业申请,确保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挂网采购品种及时挂网,畅通采购渠道。

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目录比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保障供应的原则,及时做好挂网采购品种议价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应采尽采。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品种加注“基本药物”标识,推动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品种。

【青海】2018年11月7日,青海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及时对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入围药品的标注属性进行相应调整。自11月1日起,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均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

未纳入国家基药目录内的原“国家基本药物青海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国家基药目录内,暂时未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及时按照药品挂网采购程序纳入平台挂网目录。

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区)或医联体、医共体为单位统一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除此之外,还要求各级在确定采购目录时,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过评的仿制药和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中国上市药品目集》为准),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

2019年7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增补100种藏成药作为该省的增补基本药物。

【黑龙江】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黑龙江省卫健委已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基本药物身份标注做出调整,各地要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调整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保采购使用工作顺畅衔接。

继续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分级管理、常态通报、重点约谈制度,持续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