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君,第一个问题还没有收到答案,第二个问题来了。
有A,B两家公司,A(尚未设立)是一家境内的做旅游咨询服务的公司,B(已设立)是一家境外的旅游公司,由甲(中国籍)乙(外籍)和丙(绿卡)投资。业务的模式是B授权及委托A在境内进行旅游推广和咨询工作。现欲在境内设立A公司,有以下三种方式:
由甲自然人申请内资公司。
由甲、乙、丙三自然人申请合资公司。
以B公司的名义在境内申请外商独资公司。
对于以上三种公司设立的方式,A公司风险的上限是怎么定义的?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请老毛君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另,如老毛君熟悉税收和外汇管理的话,能不能一并分析一下。谢谢
注:1、A公司的收入是B公司每月支付的推广、咨询费用和B公司1%的销售收入。
2、A公司可能会帮B公司代收旅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