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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毛君,第一个问题还没有收到答案,第二个问题来了。

有A,B两家公司,A(尚未设立)是一家境内的做旅游咨询服务的公司,B(已设立)是一家境外的旅游公司,由甲(中国籍)乙(外籍)和丙(绿卡)投资。业务的模式是B授权及委托A在境内进行旅游推广和咨询工作。现欲在境内设立A公司,有以下三种方式:

由甲自然人申请内资公司。

由甲、乙、丙三自然人申请合资公司。

以B公司的名义在境内申请外商独资公司。

对于以上三种公司设立的方式,A公司风险的上限是怎么定义的?有区别吗?区别在哪里?请老毛君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另,如老毛君熟悉税收和外汇管理的话,能不能一并分析一下。谢谢

注:1、A公司的收入是B公司每月支付的推广、咨询费用和B公司1%的销售收入。

2、A公司可能会帮B公司代收旅游收入。

全部讨论

2016-09-21 15:36

老毛,进雪球马上拉黑了他。崇拜毛的我绝对马上拉黑!

2016-09-18 08:48

注册小马甲给自己提问 @毛老四 @释老毛

2016-09-13 23:07

这不如直接开个子公司!增值税又不能抵扣,所得税也没有优惠。B的所有额和利润率又要税务评估。这个结构设计的目的是什么?以后A要取消,又有一大笔所有税要交!

2016-09-08 21:03

@释老毛 补充一点,中方自然人是不能直接参与设立合资企业的,法律有限制。代收收入需要考虑税收筹划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