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加值的一些统计核算知识:一个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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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增加值,按照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4个行业大类,分季度和年度进行核算,季度核算在季后15日左右开展,年度核算在次年年底开展。二者在基本概念、口径范围上是一致的,但其资料来源和核算方法有所差异。

其中,季度核算主要利用相关指标增速推算得到各行业现价增加值,再利用价格指数缩减得到不变价增加值;

年度核算主要利用各行业的财务报表数据,采用收入法进行核算。

以上来自统计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15号建议的答复》

(二)年度核算

金融业增加值年度核算以收入法为准,其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分项计算方法有所差异。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税金(不包括所得税)与政府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差额。固定资产折旧指生产中使用的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核算期的磨损价值,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营业盈余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经营利润。收入法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其不变价采用单缩减计算,缩减指数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

从年度方法看,最重要的一次调整是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金融业核算方法的改进,主要包括:一是改进了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间接测算方法(FISIM)。引入了参考利率的概念。参考利率不考虑服务因素,而要反映存贷款的风险和期限结构。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额。二是除保险业以外,其他行业投资收益不计入金融业增加值。三是细化证券业核算。将证券业增加值按照证券业企业、基金业企业和期货业企业三部分分别核算。四是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处理方法。根据核算原则,仅将机构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证券业的生产税处理,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业的生产税。五是完善不变价核算。细化了金融业不变价核算方法,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分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进行不变价核算,改变了统一使用消费投资价格指数的做法。其中,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缩减指数利用存贷款利率指数、同业拆借利率指数和消费投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证券业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保险业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其中投资收益部分利用物量外推法,其余部分利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其他金融业参照银行业方法执行。

(三)季度核算

由于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时所能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如年度核算全面,时间也较为滞后,季度核算采用相关价值量指标速度推算,计算公式为“增加值=上年同期增加值×(1+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其中“当期金融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国家换算系数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权重和相关物量增长速度确定。在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的基础上,通过定基缩减可得到不变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从季度核算方法看,2010年国家统计局对金融业核算方法做出调整:由原来的用单一指标整体推算金融业,调整为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分别利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资料核算,提高了数据准确性。2012年,国家统计局进一步充实了金融业核算基础资料,考虑到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指标的代表性问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季度核算中,增加了核算基础指标,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单指标核算,改为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营业税增长速度双指标核算。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

(一)普查年度核算

普查年度核算采用收入法,分开核算各业态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后汇总,数据翔实准确,季度核算和一般年度核算的数据是在普查年度核算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运行数据推算而来。

普查年度核算时,对于不同业态,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核算方法略有不同,主要是由于不同业态统计报表之间存在差异。

如货币金融服务业劳动者报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工会经费的60%、会议费和差旅费中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其他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而证券业劳动者报酬主要由劳工费用、差旅费和会议费中属于劳动者报酬的部分组成。

又如营业盈余由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营业利润加减相关调节项后得出,其中货币金融服务营业盈余由营业利润加上资产减值损失及业务管理费,扣减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等相关项目后得出,而证券业营业盈余由营业利润扣减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得到。

(二)季度核算

季度核算是在普查年度核算结果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指标增速进行推算。其中,各省的货币金融服务业、保险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金融业增加值名义增速,分别由人民币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证券交易量和人民币贷款余额四项参照指标的同比增速乘以相应的国家换算系数以及缩减指数得出。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015 号建议的答复,国家层面货币金融服务增加值的推算主要参照人民银行提供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社会融资规模等指标。

(三)一般年度核算

一般年度核算由国家统计局开展,主要依据各行业财务报表数据,采用收入法进行。其中: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现价增加值=(上年度核定增加值- 上年研发活动增加值)× 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三项支出之和的年度增速+ 研发活动增加值;保险业计算方法类似,只是在职工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的基础上加上投资收益;资本市场服务直接按照各地区证券交易额占全国汇总数的比重分劈全国资本市场服务增加值。国家统计局于第二年下半年形成并公布上一年的核定数。

以上来自《金融业增加值的统计核算与占GDP 比重的区域比较分析》

二、我国现行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当前,国家统计局在进行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将金融业划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四大类。为确保数据的可得性和延续性,分别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进行核算。

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可分为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金融各行业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金融业增加值=金融业的总产出- 金融业中间投入消耗;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应得的收入份额得出,即金融业增加值=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由于总产出及中间消耗的数据获取难度较高、及时性不强,且金融行业的会计报表体系相对完善,使得收入法各组成部分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和时效性更为理想,相较于生产法的计算有更好的实施基础,因此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采用收入法计算。

从核算频度看,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可分为普查年度核算、一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

其中,普查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是全面调查、全口径核算,数据最为准确翔实,客观反映普查年度地区GDP 总量、结构等数据,同时会对过去5 年的年度金融业增加值进行修正并作为未来地区GDP核算的基准。

一般年度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是指非经普年度,以普查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当年的统计结果采用收入法进行推算,并对当年季度核算结果进行修正,其计算公式是“金融业现价增加值=(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收入法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得到的是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其不变价采用单缩减方法计算,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分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进行不变价核算。

其中,银行业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缩减指数通过存贷款利率指数、同业拆借利率指数和消费投资价格指数加权计算得出,其他金融业亦参照此方法执行;证券业采用物量外推法计算;保险业则采用物量外推与价格指数缩减相结合的方法计算。

季度核算对于数据的时效性要求高,但由于核算所需的数据资料不如年度核算完整,所以在季度核算时,更多的依赖相关指标增速进行推算,即在上年增加值基数的基础上,先计算今年季度增长速度,再推算今年总量,计算公式为“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 上年同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1+ 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当期季度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根据当期季度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活动增加值增长速度、当期季度证券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当期季度保险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各自对应的国家换算系数及上年度该行业增加值占金融业增加值权重所确定的。在此得出现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的基础上,通过定基缩减可得出不变价金融业增加值季度核算值。

以上来自《对金融业增加值核算问题的探讨》

当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 一) 季度推算法难以准确反映金融业增加值实际情况。

一是没有全面反映创新业务发展情况。现行推算法按照银行业存贷款增速、保险业保费增速、证券业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增速作为参照指标对金融业增加值进行测算。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新型业务占比逐年增长,传统业务对金融机构利润的贡献度逐步下降,推算法不能反映创新业务发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银行理财存续规模突破20 万亿元,增速继续保持在25%以上。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占比从2013 年的11. 59% 快速上升至2015 年的17. 14%。

二是主要业务指标与金融增加值的相关性显著下降。在金融业外部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用主要金融业务的增速推算金融业增加值,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以银行业为例,目前采用的利用存贷款增速来推算银行业增加值的方法在存贷款利差稳定、不良贷款不出现大幅增长的理想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不良贷款大幅反弹,银行业结束了利润高速增长的阶段,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营业利润并未与业务发展速度实现同步增长,有的地区、有的机构业务发展速度与营业利润甚至相背离。在这样的背景下,仅凭存贷款增速作为参照指标计算出的统计数据与金融业增加值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例如张家界市2016 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3. 98%、12. 79%,但营业利润同比下降27%,银行业增加值同比下降6. 92%。

以上内容来自《完善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