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牵头带量采购势如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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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要点摘录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着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三、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在皖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三)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四、具体措施

(一)上下联动,分层推进

1.积极参加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部署,认真做好医疗机构报量、任务量分解、配送关系确认、供需双方对接、督促采购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时间在我省落地惠民。(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2.常态化组织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长三角医保一体化要求,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药品联盟采购。大力推进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扩品、扩围,分期分批实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3.有序推进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示范指导和统筹调度。在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范围以外,指导有条件的市独立或联合省内其他市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尽可能扩大集采的规模效应。市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二)完善规则,促进竞争

1.合理确定采购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

2.完善竞争规则。明确采购质量需求,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原则上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3.优化中选规则。(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综合保障,政策协同

1.确保生产供应。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

2.优先配备使用。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集中交易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3.实施专项预付。(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按时回款结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5.严格质量监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严禁二次议价。公立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7.支付政策衔接。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8.激励约束并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分别负责)

(二)规范平台建设。(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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