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条件:凡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1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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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条件: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赔偿。
(可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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